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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概述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1

保健功能食品同其他普通食品一样,也要受到有关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包装、标识、广告、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相关法律的约束。
1.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是日本食品领域的重要法规,该法的目的主要是:预防饮食引起的卫生危害,保护国民的身体健康。此法律中的“食品”,是指药事法中规定的药品及医药产品以外的所有饮食,其中包含保健功能食品。
2. JAS
JAS法的正式名称为“农林物资规格及品质标识的规范化法律”,该法规定了JAS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和食品标识(品质标识标准)两个内容。为帮助普通消费者合理选择商品,食品上都有本法中规定的JAS标志或品质标识标准中规定的标识。
     JAS法的适用对象是:除了酒类及药事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号)中规定的药品、化妆品之外的,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所有的饮料和食品。
(1)      品质标识标准
Ÿ   生鲜食品品质标识标准:对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等的标识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
Ÿ   加工食品品质标识标准:对于加工食品(仅限于放入容器中的,或有包装的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原料原产地、净含量、保质期、保存方法、原产国、制造者的姓名及住址等的标识做了相应的规定。
Ÿ   转基因食品相关品质标识标准
(2)      有机食品标识
JAS法中,规定了关于有机食品的JAS规格,因此,没有“有机JAS标志”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禁止使用“有机”、“organic”等标识或容易造成误解的标识。
3. 健康促进法
健康促进法中,为综合推进国民身体健康规定了一些基本事项,同时也采取了一些国民营养改善及其他国民健康增进措施,以此谋求国民身体更加健康。其主要规定为:
(1)      营养标识标准
为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使其更清楚地了解食品中营养成分等的含量,该法规定了营养成分等相关标识制度(营养标识标准)。同时,其营养标识标准中还规定了营养机能食品的标识等相关内容。
具体来说,该标识制度规定,在对食品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高蛋白质、低热量、低糖等营养成分或热量的相关标识时,商家有义务对主要营养成分及营养成分的含量进行标识,并且还应规定该类食品可能含有的营养成分的含量标准。
(2)      特别用途食品
特别用途食品是指,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标有婴幼儿、孕产妇、病人等特殊对象专用标识并进行贩卖的食品。特别用途食品中,含有对身体生理机能有影响的保健机能成分,标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叫做“特定保健食品”。
另外,关于特定保健食品,20052月进行了制度修正,对于未达到之前的审查中所需的科学水平但确认有一定功效的食品,专门设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有条件的特定保健品制度,对其进行有条件的许可。除此之外,对于之前的特定保健品中那些许可件数很多的食品和有一定科学依据的急需食品,重新设立了一个规格标准,为使审查过程更加快速,设立了“特定保健食品(规格标准型)制度”。
另外,对于“特定保健食品”和上述的“营养机能食品”,在健康增进法和食品卫生法两个法律中均作了相同的规定,而在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中,将其合称成“保健功能食品”。
(3)      健康促进法对虚假/夸大标识的禁止
20038月,健康促进法进行了部分修正,对食品的销售过程中,在健康的保持增进效果方面,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标识进行禁止。
4. 其他协会规定
除了政府颁布正式法规以支持“保健功能食品”外,日本的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也一直在积极地推动国内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例如,在厚生劳动省的指导下,全日本健康营养食品协会制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规格标准,从1986年就开始设定“认定标志”,1990年开始要求在标签中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经营企业以法人资格申请入会,经审核其产品符合协会制定的标准后,可以标示该协会的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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