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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的要求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1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食品机能的要求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此外,随着医药限制的放宽,人们对食品和医药品的区分也有了新的认识,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营养素为目的的片剂和胶囊状的保健功能食品也逐渐流通起来。
1. 保健功能食品制度
基于这种状况,为了让广大的消费者能够放心的购买与饮食习惯相适应的食品,本着为消费者提供适用信息的目的,2001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并实施了有关保健食品新的标示法规——“保健功能食品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体系上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位于一般食品和医药品之间的地位。
保健功能食品制度规定,只有满足国家安全性和有效性标准的健康食品才能称之为“保健功能食品”。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划分为“营养机能食品”和“特定保健食品”两大类。此外,除了“保健食品”,其他的健康食品不得使用容易与“保健功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营养机能成分,并禁止出现(本产品)可以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的字样。
以上规定主要针对于“特定保健食品以及营养机能食品以外的不易分辨的保健食品”。也就是说,①其他保健食品不能标示“健康机能食品”“机能性食品”等名称;②其他保健功能食品不能表示有营养成分的功能;③特定保健食品以外的“具有调整腹部不适的食品”等,不能表示使用之后可获得特定的期待的保健目的;④对于营养成分的功能,当同时还含有其他成分时,不能表示特别规定的功能。
除此之外,保健功能食品还要受到《食品卫生法》、《药事法》的管理。
2. 营养机能食品的相关规定
对于为维持身体健康,以摄取必要的营养素成分(矿物营养素,维生素)为主要目的的人来说,营养机能食品就是含有某种特定的营养成分,按照法定标准标注出营养成分机能的食品。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日常的饮食习惯当中获取足够的营养成分是很困难的,当一天当中所需的营养成分摄取不足时,就可以借助营养机能食品来补充所需的营养成分。
作为营养机能食品,在进行营养成分机能标示的过程中,除了厚生劳动省规定的不得不标示出的事项,例如要符合厚生劳动省规定的最大值、最小值的规格标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示出营养成分的机能,在摄取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本产品不需要厚生劳动大臣的个别审查以外,不需要向国家提出许可申请以及申报。
此外,标注为营养机能食品的,必须按照营养标示基准表明产品的营养成分。
3. 特定保健食品
特别用途食品是指经过厚生劳动大臣许可的,只有明确表示适合婴幼儿、幼儿、孕妇、病人等特别用途而销售的食品。而特定保健食品是指可以达到特
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目前,特定保健食品已被定位为特别用途食品。
具体来说,特定保健食品是指想要调节血压、血液中的胆固醇含量、胃肠道功能的特殊人群服用的,含有保健机能成分,能够调节身体的生理机能,维持和改善健康,具有特定保健用途的食品。特定保健食品必须首先接受厚生劳动省的个别审查和审批,着重审查生理机能和特殊保健机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只有通过审查的标示内容才能进行标示。
2005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修订了特定保健用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新颁布了特定保健食品制度、特定保健食品(规格基准型)制度。该制度部分承认了特定保健食品具有降低患病风险的标示。
特定保健食品可以标示根据健康增进法实施规则第14条认定的健康保健标志(附加型特定保健食品可以标示附加型特定保健用食品的保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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