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欧盟发布新的能效标签框架指令 (EU) 2017/1369,取代原来的能效标签框架指令2010/30/EU,现有的各产品能效标签执行指令依然有效。新指令已于2017年8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1) 软件更新
a. 若软件更新会影响产品能效,应充分告知消费者并提供接受/拒绝更新的选项,消费者拒绝更新不会影响正常使用。
b. 为获得更好的能效表现, 产品带有为能效测试而设的特殊模式/软件/硬件是不被允许的。
2) 产品数据库
a. 2019年1月1日后,产品上市前应先把相关信息录入产品数据库;
b. 2017年8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之间上市的产品最迟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录入信息到产品数据库;
c. 2017年8月1日前上市的产品也可以录入信息到产品数据库
d. 若产品更改涉及能效标签或者数据库信息,会被认为是新的型号。如果产品不再销售,厂商应在数据库中说明。
e. 产品停止销售后,数据库信息需保留15年。若考虑到产品的平均寿命,信息保留期限可以少于15年。公共部分的信息不能删除。
(EU)2017/1369新增附录I,对产品数据库相关内容做了具体要求:
产品数据库中的信息和数据库公开部分的功能标准:
1. 供应商应在数据库的公共部分输入以下信息:
a) 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地址、联系方式和其他法定身份证明;
b) 型号标识符;
c) 电子形式的标签;
d) 能效等级和标签的其他参数;
e) 产品信息表中的相关参数(电子形式)
2. 监管委员会在网上门户网站应输入以下信息:
a) 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联系方式;
b) 依照法规中第15条规定制定的工作计划;
c) 咨询论坛会议纪要;
d) 委托和实施行为的清单,过渡阶段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以及适用的统一标准。
3. 供应商应在数据库的合规部分输入以下信息:
a) 已投放市场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型号标识符;
b) 第12(5)条规定的技术文件;
监管委员会应提供与市场监管信息和通信系统(ICSMS)的链接,其中包括成员国履行的合规检查结果和采取的临时措施。
4. 产品数据库公共部分的功能标准:
a) 每个产品应以单独记录搜索;
b) 以欧盟的所有正式语言生成每个型号产品的能源标签的供查看、下载和打印的文件(各语言版本);
c) 信息应符合及其可读、可排序和可搜索以及第三方免费使用的开放标准;
d) 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置和维护供应商的网上求助。
3) 能效标签内容
a. 新能效标签等级只有A到G;
b. 计划6年内陆续更新现有能效标签,现有的能效标签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