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公告了委员会条例(EU) 2015/1428,就有关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的委员会条例(EC) No 244/2009、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和废除欧洲议会指令2000/55/EC的委员会条例(EC) No 245/2009、以及定向灯、发光二极管等和相关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委员会条例(EU) No 1194/2012进行修订。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EU) 2015/1428对(EC) No 244/2009、(EC) No 245/2009、(EU) No 1194/2012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表1
修订的条例
修订内容
(EC) No 244/2009
l 包括扩大“特定用途灯具”定义范围,确保这些灯具不会当作一般照明用途灯具销售及使用
l 修订卤钨灯、白炽交通讯号灯的定义
l 对旧条例中非定向家用灯具的环保设计规定中的“第六阶段”限制(即就某一额定光通量限定的最大额定功率)的实施时间是从2016年9月1日延迟两年,即第六阶段要求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9月1日。
l 特殊用途的灯具色度坐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EC) No 245/2009
l 第二阶段(即法规生效三年后)高压钠灯的光通维持率和灯的残存率应符合下表要求:
l 第三阶段(即法规生效后八年后)金属卤化物灯(metal halide lamps)的光通维持率和灯的残存率应符合下表要求:
(EU) No 1194/2012
l 对于特殊目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清楚标注产品的预期使用目的、标注“不适用于家居室内照明”、用于预期目的的产品技术参数;
l 确保投放到市场的灯具可以完全兼容高效能灯泡,这些灯泡的能源效益至少达欧委会(EU) No 874/2012条例下的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