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要求
i. 要在光源本身上显示的信息
对于所有光源(CTLS、LFL、CFLni、其他FL和HID),如果光源表面除相关安全信息外还有空间,同时不会过度阻碍光发射,应在光源表面以清晰易读的字体显示其有用光通量(lm)和相关色温(K)的值和物理单位。
对于定向光源,还应显示其光束角(o).
如果有两个值的空间,则应显示有用光通量和相关色温,如果只有一个值的空间,则应显示有用光通量。
ii. 在包装上显示的信息
(1)光源:
关于在光源包装上可见的信息,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采用(EU)2017/1369关于能效标签的补充法规中的附录V的要求:
如果光源是直接销售而不是包含在产品中,应在包装上清晰且突出地显示以下信息(附录III的能效标签外):
(a)有用光通量(Φuse)的字体至少为开机功率(Pon)的两倍,并清楚地表明它是360˚、120˚或90˚内的通量;
(b)相关色温,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100K,用圆形或单词表示,或者可以设置相关色温范围;
(c)光束角(对于定向光源),以度为单位,或可设置光束角的范围;
(d)电气接口细节,例如帽式或连接器型,电源类型(例如230V AC 50Hz ,12V DC)
(e)LED 或OLED光源的L70B50寿命(h);
(f)开机功率Pon(W);
(g)待机功率Psb(W),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果该值为零,则可以从包装中省略;
(h)CFLs的网络待机功率Pnet(W),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果该值为零,则可以从包装中省略;
(i)显色指数,四舍五入到整数,或可设定CRI值的范围;
(j)如果CRI <80,且光源用于户外、工业应用或其他照明标准允许CRI<80的应用,应清楚标明此信息。有用光通量>4000lm的HID光源不做强制性要求;
(k)如果光源设计为在非标准条件(例如环境温度Ta ≠ 25 °C或需要特殊热量控制)下最佳使用,应标明这些条件信息;
(l)如果光源无法调光或仅使用特定调光器或通过特定的有线或无线调光方法实现,则应给出警告信息。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在制造商的网站上提供兼容的调光器和/或方法的详细信息。
(m)光源含汞警告信息(如果光源含有汞),以mg为单位,将汞含量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一位;
(n)如果光源属于指令2012/19/EU的范围,在不影响根据指令2012/19/EU第14(4)条义务标记或含有汞的情况下,需标注不得将其作为未分类的城市垃圾处理的警告信息;
(o)除能源标签中包含的QR码之外,还可以提供供应商网站的互联网地址。
(a)~(d)项应在包装上朝向购买者的位置标示出,其他项如果空间允许,也建议如此标注。
对于可设置为发出不同特性光的光源,应记录参考控制设置的信息。另外,也可以指出一系列可获得的值。
以上信息不需要使用上面列表中的确切措辞,可以以图形、圆形或符号的形式显示。
根据附录III,如果包装太小而无法容纳所有必须的信息,可以采用标准尺寸的标签放置在包装附近。购买者你不需要的一些信息可以显示在与标签相同的物理载体上而不是包装上。
(2)独立控制装置:
如果一个单独的控制装置作为独立产品而不是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在包含可在购买之前向购买者展示的信息的包装中,应将以下信息清楚突出的显示在包装上:
(a)控制装置(用于HL、LED和OLED的最大输出功率或控制装置所用光源的功率(FL和HID));
(b)可以应用的所有光源类型;
(c)满载效率(%);
(d)空载功率(Pno)(W),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或者表示该装置不能在空载模式下运行。如果该值为零,则可以在包装中省略,但仍应在技术文档和网站上声明;
(e)待机功率(Psb)(W),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果该值为零,则可以在包装中省略,但仍应在技术文档和网站上声明;
(f)网络待机功率(Pnet)(W),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果该值为零,则可以在包装中省略,但仍应在技术文档和网站上声明;
(g)如果光源无法调光或仅使用特定调光器或通过特定的有线或无线调光方法实现,则应给出警告信息。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在制造商或进口商的网站上提供兼容的调光器和/或方法的详细信息。
(h)QR码定向到针对移动设备的网站,或网站的的互联网地址,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控制装置的完整信息。
以上信息不需要使用上面列表中的确切措辞,可以以图形、圆形或符号的形式显示。
iii. 在免费网站上可获取的信息:
(1)光源
本法规范围内的光源属于法规(EU)[OP,请在此插入随附的能源标签法规的参考文献],补充法规(EU)2017/1369关于光源的能源标签。 关于在免费访问网站上可见的信息,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遵守法规(欧盟)附件V [OP,请在此附上随附的能源标签法规的参考资料]中规定的要求。 产品数据库载于(EU)2017/1369法规第4条。
(2)独立控制装置
对于投放市场的独立控制装置,至少应在一个免费网站上显示以下信息,包括针对移动设备的网站:
(a)第ii(2)条指明的资料,但第ii(2)(h)条除外;
(b)外部尺寸(mm);
(c)控制装置的质量(g),包装、照明控制部件部件好而非照明部件(如果有的话)除外(这些装置可以与控制装置屋里分离);
(d)有关如何拆除照明控制部件和非照明部件(如果有),或如何控制装置测试期间关闭或最小化其功耗的说明;
(e)如果控制装置可与调光光源一起使用,在调光期间与控制装置完全兼容的最小特性列表,以及可兼容的可调光源列表;
(f)基于指令2012/19/EU 2在产品寿命终止时处置它的建议。
根据第ii(2)(h)条,针对移动设备的网站应与单独控制装置包装上的QR码相关联。
以上信息不需要使用上面列表中的确切措辞,可以以图形、圆形或符号的形式显示。
iv. 技术文件
(1)光源
本法规范围内的光源属于法规(EU)[OP,请在此插入随附的能源标签法规的参考文献]关于光源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法规(EU)2017/1369。 根据本法规第5条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文件应包括订单中的信息和法规(EU)附件VI中的信息[OP,请在此处插入随附的能源标签法规参考]。 关于市场监督,本法规附件IV中规定的验证程序适用; 制造商可参考上载到产品数据库的技术文档,其中包含符合法规(EU)的相同信息[OP,请在此处插入随附的能源标签法规参考]。
(2)独立控制装置
根据2009/125/EC中第8条为合格评定而拟定的技术文件应包含第iii(2)点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