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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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

撰稿:wanghuanxue更新日期:2023-01-29

  一是我国现有工会制度安排的差别。我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两项核心公约,工会制度仍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存在差别:其一是组织的单一性,“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唯一工会组织;其二是设立的自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订》规定设置工会组织须由“上一级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会作为工人集体组织代表雇工与资方、政府谈判,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体行动方式保护工人权益。现实中,我国一些工会组织存在“重合同、轻协商”问题,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作用较弱,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流于形式。

  二是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和强迫劳动、禁止用工歧视等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中虽未明确劳动教养性质的劳工,但具有关联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所规定的“劳动”和“生产劳动”措施。此外,变相强迫、强制劳动等方面的立法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4项就业歧视因素,但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实质歧视的情形也在不断变化,现有立法难以有效保护,也难以涵盖可能出现的新歧视,且对于违反就业歧视的行为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目前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统一法律体系。尽管立法层面加强了惩罚力度,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完善,在实践中超时加班、无带薪年休假、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违法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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