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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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则

撰稿:wanghuanxue更新日期:2023-01-29

  一是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较多。从负面清单长度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共31项,包括农业4项、第二产业4项、服务业23项,其中物流、医疗、教育、文化、商务、电信、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这些领域也是外资进入意愿较强的。从限制程度看,我国均为禁止准入或合资要求,负面清单31项措施中前者21项、后者10项,这类硬约束的措施严重影响缔约方的接受度。而美日等国的表述比较灵活,包括外资特别筛选程序、行政许可、对等开放、特定企业组织形式等。

  二是土地征收和国有企业问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由地方政府确定,尚未实现市场化定价。CPTPP第9.2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履行义务的部门不仅包括“缔约方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还增加了“授权行使任何政府权力的任何人,包括国有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采购、联合投资项目等都可能受到约束。

  三是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改革是国际投资规则的焦点,近年来,争端解决的关注领域已扩展到包括人权、环境、法治、知识产权等公共政策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修订和执行层面加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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