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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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TPP与我国现行规则比较

服务贸易规则

撰稿:wanghuanxue更新日期:2023-01-29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主要服务贸易领域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状况,除禁止外资准入外,还有大量合资、股比、国籍等强制要求,学历和执业资格不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跨境流动限制,非国民待遇等问题。

  我国在金融领域虽已取消准入限制,但仍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资本账户开放不足,对资金跨境支付和流动存在限制等问题。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范围仅限于存贷款、首付款、支付结算、银行卡、证券、外汇买卖等基础业务;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申请到批复最长分别需8个月和6个月,均长于CPTPP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允许经营的保险业务范围但对外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和保险附属服务尚无明确规定。

  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公共航空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公共航空公司中一家外商及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通用航空公司法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民用机场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等。

  在教育服务领域除合作办学、管理人员国籍准入限制外,还存在学历学位不互认,学历型远程跨境教育不予承认等问题。《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目前与我国进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家共54个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与CPTPP成员国日本、新加坡、智利、文莱等国均未实现互认。

  在医疗服务领域除合资、股比、人员国籍等准入限制外,还存在执业资格不互认、非国民待遇等问题。我国仅允许外资以合资形式设立医院或诊所,且不能设置分支机构,持股不高于70%,医生和医务人员为中国籍。在执业资格互认方面,除国内执业资格、标准体系与国外差异这一客观因素之外,国内规制也存在障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长期行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准入和注册执业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我国医院评级、医师职称评定、课题招标、各类资格认定等科研创新、公共资源主要面向公立医院,外资医院被排除在外,医师缺乏晋级通道。此外,在外资医院看病不能享受医保,这些都导致外资医院人才不足、发展受限。

  在文化服务领域对涉及文化内容提供和载体的部门存在大量禁止准入限制,这些部门涉及新闻机构,出版物的内容编辑、出版和制作业务,广播电视媒体,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及电影引进业务,文物拍卖、文物商店和国有文博馆、文艺表演团体等。此外,文化服务业务进口审批较复杂。目前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文化服务贸易的29项,包括内容审查、业务审查和机构审批等。

  在电信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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