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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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

撰稿:wanghuanxue更新日期:2023-01-29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数字贸易开放和数字治理方面仍存在差距。

  一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开放及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稍有逊色。如互联网新闻信息、出版、视听服务及经营是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对于数据确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敏感数据清单等措施,也属于完善阶段,并非十分成熟。2017年以来,我国共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分别简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基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

  二是数字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由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模式源于实物经济范式,给数字经济以网络空间、软件、数据为载体和要素带来新挑战。其一是数字产品存在侵权盗版问题。如非法使用盗版软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音乐、文学、娱乐等数字产品都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二是软件对源代码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软件包括数据、流程和UI界面等元素,涉及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的保护其三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属性保护仍是空白。企业、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积累各种数据资产,如用户隐私和行为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经营核心数据等,这些数据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值,但管理控制、处置(如遗传、赠予)和保护等法律界定并不完善

  三是个人信息保护差距较大。个人信息泄露、权益难以保障和补偿、出境评估不透明等问题突出。《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使用及个人救济等做出规定,但基本是原则性表述,缺乏严厉惩处措施法律框架也面临与缔约方兼容的复杂性。

  四是数字产品存在歧视性待遇。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境外数字产品明确规定歧视性内容,但出于意识形态安全考虑,在具体政策上存在歧视性待遇。如外资企业制作的视频节目无法直接播出,需要将内容出售给国内企业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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