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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存在问题

撰稿:ymn更新日期:2022-10-10

 1 政府层面

     一是缺乏高效协调机制。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国近几年一直强调政府部门牵头引导,以企业为应对主体,商会、中介组织协同合力应对。但事实上三者协同并不高效,有关部门在针对具体行业开展通报评议或者特别贸易关注工作,层层下发再传达到企业,存在不及时、不迅速等问题,导致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反应时效性有所欠缺。另一方面,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规管,二者存在工作内容交叉,沟通渠道不顺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尚未就改革后的有关工作建立起来完善系统的联合工作体系;市场总局内部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关司局尚未就相关工作建立明确的合作机制;国家局与地方局及其下属机构之间的评议工作缺乏有效联动和合作,重复管理和投入问题突出。由于各省省内进出口的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各省标准化院难以获得有效信息,为出口企业提供预警和咨询服务。

    二是缺乏有效反馈机制。根据WTO规定,任何一项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出台前都要预先通报相关成员国征求意见,虽然目前我国有通报咨询、通报评议等机制应对,但是缺乏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评估方法,不能系统地预测到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对我国各相关产业能产生多大影响;缺乏有效的应对主体,中小型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后不知向谁诉求,如何诉求,政府也了解不到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基层企业造成的痛点。政府技术性措施管理部门在参与国际外贸磋商上,面对国外行业协会的咄咄逼人,却只能被动应对,无法在对外谈判时,将企业的真实诉求反馈目标国政府。另一方面,现有技贸措施平台还存在着信息不完整、动态更新滞后、用户体验差、没有评议渠道或评议内容处理滞后等问题,给企业获取信息参与评议造成了困难。同时,有些地方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根据当地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推送。因此在利用政府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过程中,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找不到、不会用、不知如何反馈的问题突出。

    三是缺乏有效转换机制。目前标准化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部分技贸研究工作,与企业联系不紧密,研究容易与企业需求脱节。我国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弱化对于进出口产品贸易发展动态的持续追踪和数据积累的问题,导致研究成果不落地,针对性差,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成果未实现有效转换,相关成果不能及时通过有效对接,转化为政策举措,应用于具体产业。部分课题方向依靠政府部门提供,缺少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科研团队与企业之间未有相互依赖、相互帮助、风险与利益共担的新型关系。虽然每年都有不少科研成果,但是真正对科研成果转化富有实效的却寥寥无几,造成“应对缺乏研究理论支持、研究缺乏现实意义”的窘境。

    四是缺乏有效支撑机制。虽然国家和各地政府加强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关注,但是除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并没有独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构,相关职能多散落于各业务处室,从事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即便拥有独立专业机构,近年财力物力的支撑也未能跟上需求。目前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中,既熟悉专业业务又懂国际规则、且具备流利外语交流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例如在通报评议方面,目前,受聘于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的TBT评议专家有600余名。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活动的专业人才基本都来自于原质检系统,数量有限,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导致研究只能局限于部分热点问题和主要贸易伙伴的通报和评议,覆盖面有限。此外,评议专家队伍中企业专家数量偏少,评议内容容易与企业需求脱节,评议意见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由于评议工作缺乏强制性考核要求,且很多专家都是兼职参与评议工作。专家往往仅在需要参与评议工作的时候才对特定通报文件进行研究,深入研究和持续性跟踪不足,导致评议意见往往流于形式,评议意见的质量难以保证。

 2 行业层面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截至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已达11.39万家,全国行业协会商会共拥有企业会员总数超过736万家。当前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关系几乎有“社会限权”和“经济赋权”的特征,造成了行业中介组织角色与职能定位之间的冲突,容易导致行业中介组织“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及其在资源、合法性上的不自足。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容易产生对政府、企业的权力和资源依赖,从而丧失自身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活动中也为独立发挥作用,大多并不能独立自主地组织企业、形成产业联盟,远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预警、协调、服务作用。现行制度下,行业中介组织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活动中的更多作用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撑下展现。

     二是行业协会商会无法反映产业的真实现状。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往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形成,自发成立并能够接近市场、反映市场的行业协会并不多。从会员单位企业规模来看,能入会的往往是业内的龙头企业,未能含括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预示导致这类协会无法真正反映和了解产业的真是现状和利益诉求,尤其是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在此种现状下,行业协会商会业也无法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活动中反映中小企业的实际诉求。

 3 企业层面

     一是我国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掌握不够全面、准确。我国一部分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技术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国际上重大的技术法规和出口国有关壁垒措施的反应和提出对策的速度太慢,造成出口产品不能符合对方国家的产品要求。

     二是一部分出口企业虽然比较重视了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法规工作,但由于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广泛性,单个中小企业若想熟悉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存在时间、人力以及财力上的困难,导致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工作时常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重视不够。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强,一般出口企业往往了解不深,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视程度不足,特别是在质量管理、环保方面等更是薄弱。根据调查,中国许多企业,特别是总校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基本了解较少,有的甚至不了解。由于不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企业因为没有获得国际认证或是没有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致使其产品不能获得进口国的认可而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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