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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机制

撰稿:wanghuanxue更新日期:2023-01-29

 

    加入WTO二十一年来,我国运用好WTO赋予成员的权利,为维护国家权益,积极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草案组织评议和多双边应对。如对欧盟的化学品安全法规、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双指令、美国的生物反恐法案、日本的食品安全肯定列表制度等的评议和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1年来,我国已向WTO提交3000多项通报、1000多项通报评议、100多项特别贸易关注、主动发起22项争端案件,并进行多边双边交涉,有效避免或降低国外准备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不必要障碍,从而及时化解国外不合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

   我国在通报、咨询、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方面已形成一条基本完善的工作链条,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决策处置、通报评议及磋商协调、贸易影响调查等:

  (1)信息收集:收集筛选进出口货物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动植物健康、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等相关信息,信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海关查验、检测机构报告、境外通报召回及出口退运、各级政府及行业协会通报、境外政府通报、生产经营者报告、媒体舆情、消费者投诉等。

  (2)分析研判: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情况复杂、潜在影响大、专业要求高、论证周期长的信息,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专项调查和评估,评估信息风险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3)处置决策:根据分析研判和评估意见,针对不同风险程度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风险关注、风险预警和实施反应措施等。风险关注是对有潜在风险、但尚不需要进行风险预警和实施反应措施的,要继续予以跟踪评估,制定措施预案。风险预警是对存在的风险和损害,向相关海关、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机构、消费者发布警示通报,实施口岸布控、风险消减控制等强制性措施。必要的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企业信用等级、调整监管模式、责令生产经营者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存在风险危害的进出口产品、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内的同类产品安全状况、制定并实施相关技贸措施等。

  (4)通报评议及磋商协调: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或其他相关机构对WTO成员按照相关协定等相关规则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拟制()订的相关国际标准,组织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其他WTO成员制定、采用或实施的,可能或已经对贸易造成影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利用多双边场合进行交涉,开展磋商协调。

  (5)贸易影响调查:海关总署根据职能组织开展国外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业影响的调查、分析与评估工作,一般分为国外技贸措施影响年度调查和针对国外重大技贸措施、重点出口产品、重点出口地区受影响情况等进行的专项调查两种。

    由以上可知,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基于WTO的通报评议机制和特别贸易关注机制,当通过开展通报评议和提交特别贸易关注不成功时,则可基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开展谈判和诉讼。

 1 通报评议机制

    WTO框架下的通报评议工作流程如下:

 

  • 获取WTO成员国的通报信息;
  • 将相关通报原文翻译成中文;
  • 将中英文通报表格、原文和译文发送给评议专家组成员,同时向社会征集评议意见;
  • 组织专家评议会讨论并通过最终评议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
  • 由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或中国WTO/SPS通报咨询中心负责将代表中国的评议意见发送给当事国;
  • 接收通报评议的发起国的反馈意见,并着手下一轮评议工作。

 

    在评议过程中,可选择与中国贸易量较大或可能对贸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成员通报进行分析评议,另外,需结合国内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分析,达到对方要求的难易程度及所需时间,就对方要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同时需判断和分析通报措施的科学性,是否有现行国际标准,是否有国际通行做法,也可与发达成员的标准或做法进行比较得出评议意见。

    评议方式可通过通报评议会及函评两种形式完成。

    通报评议会大致流程如下:

 

  • 确定评议专家(来自当地企业代表、标准研究机构代表、相关政府机构代表等);
  • 会上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进行修改;同意发出;翻译、核稿、签发;对外发出。
  • 函评具体流程如下:
  • 发评议函
  • 各相关单位组织评议;
  • 反馈评议意见;
  • 整理上报;
  • 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修改;
  • 同意发出;
  • 翻译、核稿、签发;
  • 对外发出。

 

    我国通报评议的填报内容与美国和欧盟有相似之处,具体见附录5

    在通报评议机制中,我国创新性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这一基地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促进外贸稳增长为目标,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指导和帮助合作各方共同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在服务对外贸易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参与并引导规则制定、调控进出口贸易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减轻或消除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产业的不利影响。2012216日在山东青岛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24月全国约有40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主要包括产业有中药材、大蒜、水产品、白酒、绿茶、婴幼儿童产品、玩具、汽车、轮胎、法兰锻造、体育器材、医疗器械、铝型材、五金刀剪、办公设备及耗材、无人机、烟花爆竹、小家电、光电、陶瓷、藏毯、毛织、羊绒、清真、化学品、石化、跨境电子商务、中韩自贸区、欧亚经济联盟等。其中深圳在2021年成立无人机、医疗器械、石油化工产品3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成功落地的3个基地是海关系统首批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也是上述行业领域在全国首个、唯一的研究评议基地。基地的落户将有效协助相关行业破解国外技贸措施壁垒阻碍,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合规“出海”保驾护航。

      2 特别贸易关注机制

    我国特别贸易关注工作由我国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部署牵头,当每年WTO委员会例会召开,上述单位向各省市机关单位、各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下达征集特别贸易关注信息的函,各单位将以会议、口头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召集有关专家、当地企业代表等征集相关特别贸易关注信息,整理后形成书面文件由各地相关机构上报,若特别贸易关注意见被采纳,则由中国代表团在委员会的例会上通报给其他WTO成员。

    大致工作流程如下:

l   议题征集:通过信息收集筛选,获取特别贸易关注议题;

l   撰写提案: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撰写特别贸易关注;

l   讨论与审定:国家部委、海关总署相关业务职能部门、通报评议专家对特别贸易关注议题进行讨论和最终审定;

l   TBT/SPS委员会双边磋商:我国派出中方代表就特别贸易关注与相关WTO成员进行多边或双边磋商;

l   后续跟踪:对特别贸易关注议题关注工作进行反馈跟踪、监督考核。

    3 WTO争端解决机制

     加入世贸组织20年来,中国一直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者和践行者。截至20211210日的20年间,中方共起诉案件22起,被诉案件47起,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190起,已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使用方之一。例如,20144月中国就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在世贸组织提起诉讼。2020915日,世贸组织本案专家组裁决,认定美“301条款”关税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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