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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协定如何规定标准化机构的通报义务?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10-06

    《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规定了关于标准化机构的行为规范。协定对标准化机构的通报义务作如下规定:

  • 通报接受或退出《良好行为规范》。要求已接受或退出《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向位于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报该行为。
  • 关于现行工作计划的通报。接受了《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还必须通报其现行工作计划,通报时间不得迟于该工作计划的发布时间,即1年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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