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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概况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10-20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其法律属于古代法,较多的受中国法律的影响。明治维新打破闭关锁国局面之后,法律制度便逐渐走上了资本主义西方化的道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它主要是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后则较多地受到美国法律影响。日本法律虽常常是在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的,但具有日本法律固有的特色。
    1945年日本成为二级战败国,由盟军占领。在占领军(美国)司令部的控制下,日本进行了民主改革,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和以前相比,具有下列几个基本特点:
    (1)仍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较多地接受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2)以西方代议民主制为基础,按照三权分立原理,把战前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宪政体,改为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并且在形式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但仍保留天皇。
    (3)在立法上确认国民的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等自由权;在司法制度上废除明治时代建立的行政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普通法院受理,并且把合宪审查权授予最高法院,在形式上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
    (4)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经济法、社会法和劳动法等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890年公布、1891年开始实施的。继以前多次修改后,1979年又作过一次大修改,将第6编强制执行法予以独立,另外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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