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场
  • 经贸概况
  •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消费者保护
  • 产品安全
  • 产品节能环保
  • 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2012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2017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外贸管理制度

撰稿:zhanghanwen更新日期:2019-05-09

  1. 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其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日本各经济产业部门,制定与贸易通商有关的一系列政策方针,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日本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主要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贸易保险法》、《进出口交易法》、《保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法》、《经济合作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证明书发放相关法律》、《商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

  (1)进口管理制度

  日本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机构是经济产业省和海关。进口管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有《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关税法》、《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当行为的物品;大麻、鸦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火药类、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等。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1项,日本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包括鲱鱼、鳕鱼和小型鳕鱼及其鱼子;小杂鱼干、鰤鱼、沙丁鱼、鲹科鱼、鲅鱼、秋刀鱼、扇贝、干贝、干鱿鱼、食用海草(紫菜、海带)及海草调味品等水产品和核燃料物质等。根据《关税法》、《关税定率法》等,对牛奶、奶油、干燥豆类、饲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种商品实施进口配额关税管理,即在限量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仅征收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低关税,超过部分加征高关税。此外,根据日本签署的双边经济合作协议,日本对墨西哥的番茄浓缩液等16种商品、对马来西亚的生鲜香蕉等也实施配额关税制。受关税配额制度规制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必须向日本海关提交关税配额证明,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日本有关省厅还对日本向该国或经济体出口配额管制货物 的出口商发行关税配额证明。

  (2)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出口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关税法》、《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出口贸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出口的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等制度。对妨碍国际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必须报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在维持国际收支及经济贸易健全发展的范围内,对特定种类、出口地及交易相关的货物出口,实施经济产业大臣(部分是海关署长)的自动许可管理;《关税法》、《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其他禁止出口的商品。另外,日本不仅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加入了绝大部分国际出口管制体系,包括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对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实施审查、许可等出口管制措施。经济产业省是日本管理出口贸易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的出口贸易管理部门还包括:海关、财务省、日本银行及日本授权外汇银行。日本《关税法》规定了四类禁止出口的物品有:

  1.麻醉药、精神药物、大麻、鸦片、罂粟粉及兴奋剂;

  2.儿童色情出版物;

  3.侵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专利设计权、商标权、著作邻接权或者表演者权的产品;

  4.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1项1号至第3号规定的行为的产品。《关税法》还规定,部分特定货物的出口还必须获得其他法律的许可或承认,如《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文化财产保护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等。

  2. 投资管理制度

  日本主管国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政府部门为经济产业省,涉及投资政策的还包括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厚生劳动省、财务省、环境省、文部科学省和农林水产省等多个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海外对日投资,向投资者提供跨政府部门的一站式服务,日本内阁府下设“对日直接投资综合服务窗口(Invest Japan 窗口)”,由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作为服务窗口的执行单位。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另外《进出口贸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也规定了投资管理制度。日本对外资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日本总务省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日本对外国投资除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及皮革和皮革制造业外原则上均实行自由化。2008年6月,日本政府为促进海外投资基金和企业对日投资,宣布对满足拥有资金运用实质决定权、与海外投资者签订成功酬报合同、收入等不依赖特定海外投资等条件的日本国内受托运营商免除法人税。2009年1月,日本政府决定通过修改税制,免除部分海外投资者对日投资税赋,以促进对日投资。根据日本政府的税制修正案,要成为免税对象的海外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投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在投资基金运营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投资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任何业务,投资目的仅限于资本运营而非企业并购,以及投资者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投资业绩等。

下一篇:非关税壁垒

触碰右侧展开
./t20081007_172773_e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