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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容量标签条例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OJ上正式公布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以及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容量标签条例(EU) No 1103/2010(OJ L 313, 30.11.2010, p. 3–7)。该条例根据新电池指令2006/66/EC制定,并于刊登即日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该条例适用于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投入欧盟市场的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以及汽车电池和蓄电池。所有在销售给最终使用者前已经或预期组装在电器内,而不预期会被移除的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和蓄电池不在条例范畴内。条例也不适用于以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为理由,必须无间断电力供应,以及跟电池或蓄电池永久连接的装置。条例规定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投入市场时,必须带有标示其容量的标签。其中容量定义为在一系列特定条件下,电池或蓄电池能够释放的电荷。其值视乎电池内含有的化学物质,以下列标准为以衡量标准: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适用于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和蓄电池),以及IEC 60095-1/EN 50342-1(适用于汽车电池和蓄电池)。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和蓄电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时”(mAh)或“安培小时”(Ah)来表示。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则以“安培小时”(Ah) 和“冷车启动安培数”(Cold Cranking Amperes, A) 表示。此外,根据电池和蓄电池的种类,决定其标签款式和最小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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