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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2011年,欧盟发布了若干委员会条例,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

  (1) (EU) No 143/2011
  2011年2月18日,欧盟在OJ上发布委员会条例(EU) No 143/2011,对REACH法规的附录XIV进行了修订,公布了REACH法规首批六种需授权物质的清单。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三天生效。第一批需授权物质包括1,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DMA)、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醇)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2) (EU) No 207/2011
  2011年3月2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 No 207/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由于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和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两物质欧盟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进行规管,条例将原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及第53条删除。该条例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
  (3) (EU) No 252/2011
  2011年3月16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 No 252/2011,修订REACH附件I,即“关于评估物质和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的内容包括化学安全评估的步骤、人类健康危害评估的目标、人类健康危害评估考虑的因素等13个方面:
  • 第0.6款“化学安全评估的步骤”:具体明确了当分类为(EC)No 1272/2008(即新CLP法规)的附件I或者评估为PBT或vPvB物质时,需要进行暴露评估和风险特性评估;
  • 第1.0.1款:对人类健康评估应依据法规(EC)No 1272/2008的分类,并据此确定人类不可暴露的等级;
  • 第1.1.3款:用来评定对人类的某种特定影响及确定剂量(浓度)和反应(影响)之间关系的全部非人体信息,通常应以简要的方式提交。如果可能可使用一个或多个表格,区分体外试验,活体试验和其他信息。相关的试验结果(如ATE,LD50,NO(A)EL或LO(A)EL)和测试条件(如试验持续时间,路径,方式)和其他相关的资料应以国际认可的计量单位提交。
  • 第1.3.1款:依照法规(EC)No 1272/2008的标准,对已制定的适当的分类和标记进行描述和判断,只要使用,应提交由法规(EC)No 1272/2008条款10和指令1999/45/EC条款4及条款7得到的特殊的浓度阀值,如果其未包含在(EC)No 1272/2008知道附件VI的第3部分,对其进行论证。评估应总是包含一项物质是否符合法规(EC) No 1272/2008对致癌性分类为1A或1B,对致突变分类为1A或1B,对生殖毒性分类为1A或1B。
  • 第1.3.2款:如果信息不足以确定该物质是否分类为特殊有害分类或类别,注册者应指明并且证明其最终采取的措施决定是合理的。
  • 第1.4.1款的第2句:对于某些危险分类,特别是致畸性和致癌性而言,可用信息可能不能确定一个阀值,因此需要建立一个DNEL。
  • 第2.1款:对物质的物理化学的危害评估,其目的是依据法规(EC) No 1272/2008确定其分类。
  该条例在从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即2011年5月5日。但是针对2011年5月5日前提交注册的,其化学安全报告应最晚在2012年11月30日前更新,而条例(EC)No 1907/2006的第22(5)条不适用于此更新。此外,该条例不应与委员会条例(EC)No 253/2011的第2和3条相抵触。
  (4) (EU) No 253/2011
  2011年3月16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 No 253/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III“确认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是补充了P,vP,B,vB和T性质的筛查和评估要求,以及关于P,vP,B,vB和T性质的筛查和评估的信息要求。
  依据REACH法规注册的且依照法规第22条进行更新的物质,应从2011年3月19日起依据此条例提交注册和更新,并应从2013年3月19日起符合此条例。没有依据此条例的基于REACH法规注册的物质,应该在不晚于2013年3月19日前依据此条例更新,然而REACH法规第22(5)条无需更新。
  该条例在发布后第三日生效。
  (5) (EU) No 366/2011
  2011年4月15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委员会条例(EU) No 366/2011,对REACH法规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添入了第60条对丙烯酰胺(CAS No 79-06-1)的限制条款,要求在2012年11月5日之后,丙烯酰胺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或者在混合物中,其质量百分浓度不得超过0.1%。该条例自其在OJ上发布第20日起实施生效。
  (6) (EU) No 494/2011
  2011年5月21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 No 494/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镉)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将在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此后,在5月24日,欧盟又发布勘误,对其某些部分进行了修正。
  其中对于第23条第1~4点修订为:
  “①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即所谓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树脂[3909 10]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
  作为其豁免,第2段不适用于在2011年12月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段和第2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62/EC,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
  ② 不可用于颜料[3208][3209]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百分含量(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③ 作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
  ④ 作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适用于:
  ——由PVC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称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在以下刚性PVC应用中,含量不超过0.1%(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
  (i) 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
  (ii) 门,窗,百叶窗,墙,气窗,篱笆和屋顶排水沟;
  (iii) 甲板和台阶;
  (iv) 电缆管道
  (v) 若多管道时,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盖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
  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应以清晰、明显、永久性的标识“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标识:
  依据本法规第69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a)至(e)的豁免。”
  对第23条,添入第8、9、10和11段:
  “⑧ 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
  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超过0.1%,则铜焊填料不可投放欧盟。
  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其温度在450℃以上。
  ⑨ 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⑩ 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 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⑪ 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1年12月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1年12月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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