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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09-16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于2000年6月公布,2001年4月实施。其目的是综合推进对废弃物产生的控制、零件的再使用和报废产品等原材料的再利用。法律的管理范围涉及10个行业的69类产品,通过设置节约资源的指定产品类别、促进循环再用的指定产品类别和再资源化的指定产品类别,对上述产品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所谓节约资源的指定产品是指那些应合理使用原材料、尽量延长使用寿命和控制产生废弃物的产品;所谓促进循环再用的指定产品是指那些应促进其使用再生资源或再生零件(易于进行再使用或材料再利用产品的设计、制造)的产品;所谓再资源化的指定产品是指要求其自行回收和再生的产品。
    其中,电视机、房间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以及个人计算机(包括CRT、液晶显示装置)被列入节约资源的指定产品和促进循环再用的指定产品类别。
    个人计算机(包括CRT、液晶显示装置)和二次电池还属再资源化的指定产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制造商要履行其废旧产品回收处理的责任,用于产品回收处理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在新购买计算机产品时,缴纳回收费用,新购买的产品上,将被加贴一张已缴回收费用证明贴纸,废弃时仅需出示该贴纸,回收点即可免费回收。而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实施前售出的个人计算机,消费者需在废弃时支付回收费用。一般来说,回收费用是台式计算机每台3000~4000日元;笔记本计算机每台1000~1500日元。回收方式依赖于每个PC设备制造商,一般由消费者通过通知制造商在当地的分部机构来回收,或通过邮寄、网络联系等方式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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