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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1. 2003年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20 / S.B.50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在全美各州环境法规的制定方面一直领先。2003年9月,加州率先制定了《电子废弃物再生法》(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即参议院法案S.B.20及稍后的修正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利用和对这类设备中重金属含量的限值要求。按照规定,《电子废弃物再生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
    《电子废弃物再生法》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其中一个是回收再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法规管理范围内电子设备时,应为每台设备支付6~10美金的回收费用(15英寸以下的6美元,15~35英寸的8美元,35英寸以上10美元)。这一费用由零售商负责收取,然后由其转交给加州的税收署(BOE),经税收署收集的费用将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专用账户”,由加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收集商和处理商费用、宣传及管理成本。《电子废弃物再生法》管理范围内的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共涉及以下8个类别的产品:

  • 使用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阴极射线管(CRT)的设备;
  • 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CRT;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CRT的计算机显示器;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计算机;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示器;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CRT的电视机;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液晶显示屏的电视机;
  • 使用阴极射线管或液晶显示屏的电视机;
  •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等离子电视机。

    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只针对零售产品,企业之间大批量的B2B产品不受限制,下列产品不在《电子废物再生法》管制之列:

  • 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
  • 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 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灶具、洗碗机、房间空调器、抽湿机或空气净化机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法律规定,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其制造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他们所供应的电子设备的特点。制造商还须每年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提供以下资料:

  •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 上年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数量;
  • 年内制造商制造受管制电子设备所用有害物质的平均份量(估计值);
  • 年内制造商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份量(估计值);
  • 证明制造商致力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的资料;
  • 之前12个月收到制造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

    报告须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制造商并应通过免费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利用或妥善处置。

 

2. 2004年加州移动电话回收与再利用法案A.B.2901(Cell Phone Takeback and Recycling)

    法案规定加州境内几家最大规模的移动电话零售商须通过建立回收和再利用的机制来免费回收消费者废弃的旧移动电话,并对这些废旧移动电话进行重用、循环再生和妥善处理。

 

3. 2005年加州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A.B.1125 (Rechargeable Battery Takeback and Recycling)

    法案要求加州境内所有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须无偿回收消费者送交的废旧可充电电池。该法案涉及加州全部的可充电电池零售商,其实施为消费者以环保的方式丢弃报废可充电电池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有效调动了消费者参与回收再用的积极性。

 

4. 照明设备能效即有害物质减低法案A.B.1109

    A.B.1109提案于2007年10月12日由加州州长签署正式成为《照明设备能效及有害物质减低法案》。法案要求降低照明设备的能耗,减少照明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提高其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在有害物质管控方面,法案规定制造商降低灯具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水平,例如日光灯中的汞和白炽灯中的铅,这与目前欧盟对同类产品所制定的要求相一致。除此之外,法案还责成加州废弃物管理委员会建立一个工作组,并于2008年6月1日前就如何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开展报废灯具的回收再利用给出建议方案。

 

5. 加州众议院提案A.B.48

    该法规提案的主要内容是修订受管制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范围,管制范围与产品定义完全和欧盟RoHS指令相一致。A.B.48提案于2006年12月4日在加州众议院获得通过,继而获得参议院通过。但在2007年10月被加州州长否决。提案的预期生效日期为2010年1月21日,不排除复核。

 

6. 加州众议院提案A.B.218——淘汰有毒电子设备(Toxic Electronics Phase Out)

    该法规提案与A.B.48类似,其主要内容也是扩大《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中受管制电子产品的范围,同时扩大了电子产品中受限制有害物质的种类。A.B.218提案适用的产品范围涵盖了全部的消费类电子产品,但排除那些电气、机械或机电类的成套设备,例如航空和航天领域使用的电子设备。这些定义与欧盟RoHS指令中对“电子设备”的定义相一致。此外,A.B.218提案将消费类电子产品中受管制的有害物质的范围扩大至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即除了铅、汞、镉、六价铬四类重金属外,还包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目前该提案已或众议院通过,计划将在2008年4月于加州参议院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听证。

 

7. 加州众议院提案A.B.1535——《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管制产品范围的扩充

    该法规提案的内容同样是关于对《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中受管制电子产品范围的修订,扩大范围至所有个人计算机产品,包括中央处理器(CPU)。A.B.1535提案还规定消费者在丢弃以上产品时应缴纳每件产品6美元的回收费用。目前该提案正等待参议院拨款委员会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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