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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简介及措施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8

    乌拉圭回合后,阿根廷通过了第24425号法律,批准了该回合的最后文本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阿根廷政府为执行《WTO反倾销协议》,于1998年11月13日在其政府公报上颁布了1998年11月10日签署的总统令,即《关于执行第24425号法律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与规则》(以下称“反倾销法”),该法于1998年11月28日生效。
    阿根廷反倾销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共两条,明确规定了反倾销的主管当局以及专门用语的定义;第二部分分为10章72条,是该法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共7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档案的查阅、公告通知、期限以及生效等。
    详细的法律条款请查看阿根廷反倾销法。

反倾销措施
    阿根廷是世界上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是遭受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2008年,阿根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产自中国的产品发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
    2008年,阿根廷采取的有关中国的部分贸易救济措施状况如下:
    2008年8月4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第187/200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porcelain and pottery dishe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111010、69111019、69119000和69120000。
    2008年10月31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了331/2008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管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1920、73079300。
    2008年10月31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了533/2008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电熨斗做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6.26美元/台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164000。2008年3月5日,阿根廷对此案做出初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熨斗实施最低限价措施:干熨斗的离岸价格不低于3.92美元/台,蒸汽熨斗的离岸价格不低于5.53美元/台,最低限价措施实施期限为4个月。该案是阿根廷在2007年4月19日发起的。
    2008年11月1日,阿根廷对原产中国和台湾地区的自行车及其配件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维持2002年4号决议中确定的最低限价措施,有效期5年。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市场税号87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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