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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的立法概况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8

    阿根廷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设立全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省制定自己的宪法,设立自己的三权分立的机构,在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职权。
    阿根廷的总统比典型的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不仅可以任免政府各部部长,而且拥有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联邦法院法官的权力。总统同议会共同拥有法律提案权,有权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批准和颁布,可以对议会批准的法律部分地或全部地行使否决权,有权为国家法律的实施发布命令、制定规章条例,有权推迟议会例会或召集议会特别会议。总统还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和平、贸易、航运、结盟、边界、中立等条约。
    阿根廷国家的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由众、参两院组成。参议员由省立法机构提名组成,每省各占两个名额,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众议员由全国各省和联邦区选民按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每两年必选1/2。议会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决定国家财政税收和内外政策等权力。除有关税收和征兵的法律动议为众议院的专门职权外,众、参两院和总统都拥有对其他法律的动议权。由议员或总统提出的法律草案在两院均获通过后交给总统签署作为法律颁布。任何法律草案在交给总统后10天之内不退便被认为获得批准。一个法案全部或部分地被总统驳回时,将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意见退回给提案议院进行重新讨论,如两院都以2/3的绝对数通过,草案就成为法律,并提交总统颁布。如两院对总统的意见不一致,这一法案便不能在同一年再次提出。各省的立法权由省议会行使,省议院一般亦由众、参两院组成。
    阿根廷国家的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议会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其他低级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机关和省的司法机关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并无从属关系。各省也有一套与国家(联邦)司法机关平行的司法系统。国家的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高在各省的国家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的决议必须经法官绝对多数通过。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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