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电动汽车充电(许可)(修订)条例 2024

来源:深圳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时间:2024-06-24

  202467日,新加坡政府发布资讯,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2022 年电动车充电法》第 94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为《2024年电动车充电(发牌)(修订)条例》,自202468日起实施。

  2. 在《2023 年电动车辆充电(发牌)规例》(政府公告编号 S 787/2023)中, 在第 4 条之后加入

  4A.-(1) 就该法令第 45(2)(f)条而言,每宗索偿的订明最低保险额为 200 万元。

  (2) 《保险法》第 45(3)条所界定的 “核准保单”,是指每份保单均没有就每个公历年可提出的索偿次数订定任何限额的保险单。

  3. 在《2023 年电动车辆充电(发牌)规例》中,在第 6 条中

  (a) 在第(3)(a)(i)款中,以 “第五个工作日 ”取代 “第三天”;

  (b) 在第(3)(a)(iii)款中,以 “可从互联网网址接达的文件 提交平台 ”取代 “发电邮至该电邮网址”;

  (c) 在第(4)款中,在 “静态纪录或数据 ”的定义中,以分号取代末 处的句号;及

  (d) 在第(4)款中,在 “静态纪录或数据 ”的定义之后加入

  “工作日 ”指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以外的任何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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