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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市场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11-19

    在美国,电动工具产品被政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消费品范畴。美国市场电动工具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集中在安全和电磁兼容两方面的技术要求上。
    安全性要求方面,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出口至美国的消费品将被查封或没收:

  • 产品不符合消费品相关的安全规定;
  • 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构成实质伤害危险,即会给公众造成实质性人身伤害的危险。

    作为负责消费品安全监管的独立执法机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安全规定”的解释是,既包括技术法规又包括各种标准组织制订的自愿性标准。其中,技术法规是指CPSC制订并实施的强制性安全标准(mandatory safety standards),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6卷,成为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CPSC强调,自愿性的标准在保护美国公众安全的问题上,同技术法规一样,起着绝对必要的作用。而且,《消费品安全法》也规定,当这些自愿性标准的采用确实能够消除和极大地降低消费者人身伤害时,CPSC在执行消费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更多依赖这些自愿性标准,而非制订和颁布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在某些情况下,未能依据相关自愿性安全标准制造的产品会存在缺陷,从而导致实质产品危害。虽然遵循自愿性安全标准并不能完全排除产品发生问题的可能性,但却可以极大降低这种可能性。因此,遵循自愿性安全标准也意味着极大降低了出口制造商因产品缺陷面临法律诉讼、实施产品召回和产品被CPSC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查封的可能性。美国电动工具产品相关的安全规定中,除部分类型的步行转盘式割草机和步行滚筒式割草机须满足CPSC制订的步行式草坪割草机安全标准(16 CFR Part 1205)的规定外,其他电动工具产品均应符合UL的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另外,由于UL安全认证在美国市场和公众中的高认可度(取得UL认证已成为美国客户对其进口的电动工具产品的广泛要求),使其成为电动工具出口制造商证明产品满足安全规定的事实要求。
    电磁兼容性要求方面,电动工具产品必须满足美国联邦通通信委员会(FCC)对发射无线电噪声和骚扰的产品所实施的许可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一制度,电动工具取得FCC许可的方式为FCC Verification(自我验证)。
    目前,美国市场对电动工具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隐患主要来自UL的安全标准。现阶段,UL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测试和认证所依据的现行标准有两套:分别是UL 745系列和UL 60745系列。2010年6月1日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UL测试和认证将仅依据UL 60745系列标准。从现在到2009年6月1日的过渡期内,所有UL 745的测试报告均需要转换成UL 60745的报告,UL将视产品的具体情况,根据两套标准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补做相应的测试。由于2007年6月1日前,国内手持式电动工具制造企业申请的UL测试及认证均是依照UL 745系列标准进行,因此大多数企业均需进行报告的转换。但是,目前仅有少部分企业完成了这项工作,多数企业仍未着手进行,考虑到转换过渡期所剩的时间不多,其他出口企业应提早计划,以免届时因这一问题影响产品出口。另外,通过对CPSC有关中国产电动工具问题产品召回通告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耐热性和绝缘性是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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