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电气用品安全法》(DENAN法)于2001年4月1日实施,旨在通过引入新的第三方安全认证体系来规范、监管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制造和销售,从而防止电气设备与材料因安全问题带来的危险和破坏。为配合DENAN法的执行,日本内阁和经济产业省相继颁布了内阁令(《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令》和经济产业省省令(《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根据产品由于自身结构、使用方法及使用条件等引发伤害和干扰破坏可能性的大小,DENAN法将电气设备和材料分为特定产品(A类)和非特定产品(B类)两个大类,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模式:
电动工具属于B类,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电动工具出口至日本满足法规符合性要求的流程如下所示:
《电气用品安全法》中定义了“通报方”(Notifying Supplier)的概念,指的是日本电气及材料类产品生产厂商或进口商。“通报方”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43]。也就是说,《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要求仅适用于日本的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并未对日本国外的出口商做出任何规定。但事实上,大部分的法规要求还需要通过国外制造商或出口商间接完成。
1. 提交商务通报
《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电气用品的进口商必须在产品开始进口后的30天内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相关贸易的商务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
其中,电气用品所属的类别可查询《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经济产业省省令No. 84 , 1962)2002年4月修订的附件2分类注释(Explanation on Type Classification)。电动工具产品属“电动马达或电磁铁驱动的设备”类。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动工具产品名称包括:电磨、电动砂光机、抛光机、电钻、电刨、电锯、金属切割工具、电动手剪、电动开槽机、电动凿榫机、电动管道清洗机、缩放刻模机、电动攻丝机、电动螺帽扳手、电动螺丝起子、电动刀具抛光机、电动割草机、电动草剪、电动修枝剪、花园松土除草机、其他电动工具等二十余种。分类注释还给出了电动工具相关的输入电压、驱动方式、绝缘等级等18个指标项下的类别划分。
2. 保证符合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
日本经济产业省《电气用品技术要求的省令》(No. 85, 1962)中给出了电气产品和材料符合《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规定所须遵循的两套技术要求。一套要求在省令No. 85, 1962的附件1至附件8中有详细描述;另外一套要求包括一系列与IEC标准相协调的标准(含有日本国家差异)。由于这些标准的编号均以大写字母“J”开头,本报告中将第二套技术要求的标准称为“J标准”。J标准中,除说明了其所采用的IEC标准的编号和版本外,还通过下划线将与IEC标准差异的内容突出显示。制造商可在两套技术要求中任选其一,以保证产品安全的法规符合性。
此外,制造商对于如何满足技术要求也有两种途径选择:途径一是出口制造商选择自愿向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经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和批准)提交申请,进行第三方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测试、工厂检查和场所/设施检查等;途径二是出口制造商选择自行对产品进行检测,经自我确认后向日本进口商提供符合技术规定的证据,这就要求制造商对相关标准比较熟悉,并且具有相应的测试能力。
经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和批准,可进行电动工具产品认证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参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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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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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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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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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气安全与环境技术实验室(J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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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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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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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质量保证联合会(J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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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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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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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莱茵TÜV(日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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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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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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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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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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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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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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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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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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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丹麦办事处(UL International Demko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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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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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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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莱茵TÜV技术监督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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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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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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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莱茵TÜV(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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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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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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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莱茵TÜV(台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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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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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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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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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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