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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荧光灯能效规则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12-03-19

2009626日,美国能源部发布了对通用荧光灯能效标准进行修订的最终规则(以下简称“荧光灯能效规则”),将通用荧光灯(GSFL)的能效标准进行大幅度提高。2010416,美国将修订后的通用荧光灯的能效标准写进了10 CFR 430。该标准将从2012714日起正式执行。
美国“荧光灯能效规则”中涉及的通用应该指能够满足大多是荧光应用的荧光灯,即4ft中型双插脚灯、2ft U型灯,8ft 细长管型灯、8ft高输出灯、4ft小型双插脚灯等。“荧光灯能效规则”要求,自2012630日起,所有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的通用荧光灯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1992EPCA节能标准相比对于通用荧光灯新增加了对4ft小型双插脚灯T5的规定同时各类型灯的能效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了约4%~22%
1 最新修订的对GSFL的节能标准及其比当前标准提高的百分比
灯型
相关色温(K
最新修订的能效标准(lm/W
比当前标准提高的百分比
4ft中型双插脚
≤4500
84
12%
>4500
78
4%
2ft U
≤4500
78
15%/22% *
>4500
73
7%/14% *
8ft细长管形
≤4500
95
19%
>4500
91
14%
8ft高输出
≤4500
88
10%
>4500
84
5%
4ft小型双插脚标准输出
≤4500
103
20%
>4500
97
13%
4ft小型双插脚高输出
≤4500
89
16%
>4500
85
10%
注:对于带*的产品类别,EPCA对功率35W的灯和功率≥35W的灯有不同的功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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