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在1999年成为欧盟候选国,欧盟要求土耳其对其立法进行重大变革。因此,近年来,土耳其的法律法规都有向欧盟靠拢的趋势。
在与世界不同国家签署的卫生领域协议和其他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的框架制约下,同时遵循医药当局关于药品和制药的各项决定,土耳其医药监管总局在法律部门内部采取措施,并通知相应的立法部门、欧盟协调部以及相关各方。
土耳其医药监管总局研究和探讨如何在其职责范围内与欧盟法律进行协调,并开展对欧盟协调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有关主题的指南和法规的编制活动。协调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土耳其法规——《化妆品法》于2005年生效。而对于欧盟新化妆品指令(EC)No 1223/2009(生效于2013年7月)的协调,目前仍在研究中。
土耳其《化妆品法》的目的是制定化妆品上市前通告和市场监管以及生产基地检查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将化妆品安全、有效地推向市场。此法适用于任何用在人体各部位(如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口唇及外生殖器,或者牙齿和口腔粘膜)的物质或制剂,这些物质或制剂专门或主要用来清洁、熏香、改变上述部位的外观和/或纠正身体气味和/或保护它们或使它们保持良好的状态。
针对《化妆品法》的主要规定,制造商需关注以下几个条款:第3条规定了化妆品上市前通告的相关要求和执行生产现场检查以及市场监管的主体;第4条定义了生产商的范围及其义务;第5条对行政罚款的对象和金额做出了明确规定;第6条补充说明了其他行政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