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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9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于2002110颁布,全文共分1684条,包括总则,环境保护管理基础,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国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建设生态文化的基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1. 环保法的宗旨及目的

  俄环保法在总则前将此项内容加以规定,指出:“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
  俄环保法将其地位确定在“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即确定了其母法的地位,具有基础性质。

  2. 环保领域相关概念的定义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总则中对环境相关的基本概念给予定义,多达三十多项,如环境、自然环境、自然环境要素、自然客体、自然人文客体、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除上述概念外,俄环保法还定义了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利用、污染物、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允许的人为环境负载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等概念。

  3. 俄罗斯环保法的特点:

  • 内容规定全面、具体;
  • 法律框架清晰,层次分明;
  • 与时俱进,反映了新时期环境保护的要求。

  4. 政府执行机构与职能划分

  对于环境保护机构的管理职能,俄环保法在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基础”中是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地方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分别列出。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有:保证执行俄罗斯联邦生态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制定和颁布联邦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监督其执行等。
  此外,规定了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的执行程序、职权划分等。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划分,由俄罗斯联邦法和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于管辖对象和职权划分的条约规定。这样作出的规定,将各管理机关的权责都一一列出,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避免了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争抢权利或者推诿责任。

  5. 国家对环保工作的宏观政策

  俄环保法中在第四章“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和第七章“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中将国家对于环保工作的宏观政策,环保与经济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关系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如在第四章中:在生态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的国家预测;编制俄罗斯联邦生态发展的联邦规划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规定对不良环境影响行为收费;对推广现有最佳工艺技术、非传统能源,利用再生资源和加工废物,以及实施其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提供税收和其他优惠;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等。同时还针对各项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分别作出了要求,在此章中分别列出条款给以说明和具体规定。在第七章中,则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能源项目、军事国防项目、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和退役等,经营使用农业项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等以及其他各类行业都提出了针对行业的环保要求。

  6. 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1) 环境的监督管理
  俄环保法中与“环境监督管理”相关的主要是第五章“环境保护标准制度”,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第十章“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 ”,和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 ”。其中第五章“环境保护标准制度”中规定了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包括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允许的环境影响标准、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可以看出,俄将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制度建立,将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外延,这样使环保标准的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章节中将生态鉴定也包括其中,生态系统的平衡是环保的主要目的之一,在做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进行生态鉴定,是对环保工作的更高要求。在“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监督) ”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的任务,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监督的相关事物,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俄环保法中将“生态灾难区、紧急状态区”和“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分别单独成章,为第八章和第九章。在“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中规定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稀有的和濒临灭绝的植物、动物及其他生物体,城市居民点氯化资源,和稀有的和濒临消失的土壤进行特殊保护,并建立特殊的法律制度。
  (3) 法律责任
  俄环保法中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处理在第十四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中加以规定:主要以恶意经济赔偿为主,对于限制,停止和终止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活动由法院和仲裁法院审理。俄环保法中则规定“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诉讼,可以在20年期限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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