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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制度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9

  《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第1条明确规定:“生态鉴定是指查明拟议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并确定是否准许生态鉴定对象予以实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这些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与此相关的,因将生态鉴定对象付诸实现而导致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因此,生态鉴定是俄罗斯执行环境管理和生态监督职能的一种手段,是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环境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俄罗斯现行的生态鉴定制度,将生态鉴定分为国家生态鉴定和社会生态鉴定两种。

  1. 国家生态鉴定

  国家生态鉴定,是指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对俄罗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依法进行的生态鉴定活动。它是俄罗斯国家的法定生态鉴定。《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国家生态鉴定的鉴定对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在规定的鉴定对象范围之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活动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生态鉴定机关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否则定作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生态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凡属于必须经过国家生态鉴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的实施,必须具有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性结论。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性结论是鉴定对象的定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拨款,以及实施拟议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必备条件。企业、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其他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和公民,不执行国家生态鉴定结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的国家生态鉴定分为联邦级国家生态鉴定和联邦主体级国家生态鉴定两种。联邦级国家生态鉴定,是指由联邦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对属于联邦一级国家生态鉴定的鉴定对象所进行的国家生态鉴定。联邦主体级国家生态鉴定,则是指由地区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对属于联邦主体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的鉴定对象所进行的国家生态鉴定。这两种国家生态鉴定,均为俄罗斯国家法定的生态鉴定。其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联邦主体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结论需经联邦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批准或认可的问题。它们二者只是在鉴定对象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是,联邦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可以对联邦主体一级国家生态鉴定机关的生态鉴定活动给予方法的指导,并可以处理联邦主体一级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之间在生态鉴定活动中产生的意见分歧。

  2. 社会生态鉴定

  社会生态鉴定,是指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确地将保护环境,其中包括组织和实施生态鉴定规定为自己的主要活动方向,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社会登记的社会团体(联合会、联盟、协会等) ,根据公民、社会团体(联合会、联盟、协会等)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倡议而组织和进行的生态鉴定,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民间自发的生态鉴定活动。社会生态鉴定是对国家生态鉴定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也是国家对社会提供的一种自我救济的手段。在俄罗斯目前情况下,如果仅仅依靠国家生态鉴定机关对每一项可能存在潜在生态危险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都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这在客观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俄罗斯只能规定对其中一部分潜在危险概率较大的活动项目,必须强制性地进行国家生态鉴定,而对不属于国家生态鉴定对象范围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则交给社会,由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监督。社会生态鉴定,也是俄罗斯公民和社会团体行使其环境权利的一种方式。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和《俄罗斯联邦社团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公民和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享有广泛的环境权利,倡议、组织和进行社会生态鉴定就是其中之一。此外,规定社会生态鉴定可以有效地刺激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国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发挥其在生态鉴定方面的作用。
  由于社会生态鉴定是一种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的生态鉴定活动,因此,为了加强对这种生态鉴定活动的规范管理,俄罗斯规定对其进行国家登记制度。由组织和实施社会生态鉴定的社会团体,向法律规定的国家管理机关提出关于组织和实施社会生态鉴定活动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和实施。而且社会生态鉴定结论只有经国家生态鉴定机关确认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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