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品进口要求

来源:食品伙伴网时间:2022-03-26

2022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水产品672.4亿元,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值的48.2%。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水产品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五位,分别为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分别出口235.6亿元、111.3亿元、99.7亿元、85亿元、65.6亿元,具体如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日本

1、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消费者事务署(CAA)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法》《健康促进法》等。

日本对水产品等食品中的农用化学品(包括杀虫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残留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包括74种豁免物质和20种禁用物质清单;对日本官方没有确定农用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的,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抗生素除外。日本对未确定限量的抗生素物质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规定为不得检出。

此外,日本还针对用于生食的双壳贝类和其他贝类中的诺如病毒、甲型肝炎病毒、 鱼类和贝类中的汞、多氯联苯、贝类毒素、水产品中的微生物等进行规定。

3、合格评定程序

1).日本对进口水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限量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 300 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

进口检疫方面,农林水产省根据《渔业资源保护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疫,具体流程包括进口许可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检验检疫、隔离管理、精密检查等。

2.日本通过产品认证制度等合格评定方式对进口农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和产品注册等。

日本的农业标准化管理认证,即JAS认证,是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JAS法)所建立的对日本农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制度的监管,遵守JAS制度的管理规定。

日本进口产品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厚生劳动省管理自愿产品注册程序,通过注册的产品可以加快进口检验检疫程序。当进口食品被确认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时,厚生劳动省将对产品和制造商进行登记,并免除一些进口检查,产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进口食品制造商需通过海关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进行产品注册。

3.标签标志制度。消费者事务署根据《食品标签法》要求在日本市场所有出售的水产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原产地、致敏原、保质期、功能性申明、生物技术等信息。2003617日,日本水产厅的水产标识检讨会发布进口鱼类原产地标识新规,其中对原料原产地的要求,由原有的6种水产品扩展到9种。

4、进口程序

企业对日本出口水产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具体进口程序流程如下图所示:

日本水产品进口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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