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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08-05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其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依法对生产者和管理者按照违反情况进行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标识的定义包括:

  •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 表达方式: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 形式: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 内容: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相关信息。

 

    详情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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