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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其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章,依法对生产者和管理者按照违反情况进行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标识的定义包括:
详情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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