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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加拿大对中国造成影响的主要贸易措施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1. 加拿大拟对进口商品征收碳税
    2008年2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卑诗省)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规定从2008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加拿大卑诗省是北美首个开征碳税的地区。未来,这项对内实行的征税措施或会向外扩展,涵盖至中国等加拿大主要的贸易伙伴。
 
2. 加拿大全面禁用溴化阻燃剂
    2008年7月11日,加拿大环境部及卫生部表示,将出台减少溴化阻燃剂(PBDEs)进入环境的最终法规,内容包括:PBDEs相关化合物有三种,即PentaBDE、OctaBDE及DecaBDE,因有延缓火焰燃烧的特性,广泛应用在家具里衬、汽车座垫、地毯、计算机、管线、电器及汽车零组件等,新法规将禁止所有PBDEs在加拿大制造、禁止PentaBDE及OctaBDE进口、使用或销售。
    加拿大将对PBDEs采取全面禁止生产,引起业界关切,特别是汽车制造业,认为目前DecaBDE仍是最佳阻燃剂,在汽车发生撞击事件时可以减少火焰风险。
    由于做好豁免替代研究所需的缓冲时间较长,因此禁用溴化阻燃剂将极大程度地困扰计算机、管线、电器及汽车零组件、家具、地毯等行业。提醒广大企业追踪关注此类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寻求安全替代物,避免遭受出口重创。
 
3. 冷藏酒柜(winechiller)能耗新指标
    2008年3月,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提出了对冷藏酒柜能耗的国家标准CSA C300-2008,经过75天评议后于7月正式公布(此前,加利福尼亚州是北美惟一的一个对冷藏酒柜有能效法规要求的地区)。该能耗标准计划于2010年实施,适用积小于1100L用于酒类冷藏或储存的家用酒柜。
    CAN/CSA C300是家用冰箱和冷柜能效测试标准,标准中对家用冰箱和冷柜的能效测试建立、测试程序、有效容积计算方法、能耗计算方法、产品抽样分析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CAN/CSA C300-2008对其做出了部分修改,添加了对冷藏酒柜的测试程序和能效要求,特别具体列出了酒柜测试标准。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对冷藏酒柜实施能耗限制,提醒中国相关生产商提高技术,降低能耗,增强中国家电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4. 能源效率法规修正草案
    2008年4月11日,加拿大公布了能源效率法规修正提案通报。根据该修正提案,加拿大将对商用洗衣机、住宅葡萄酒冷却器、商用和工业用燃气热风机、火炬灯(落地灯)、吊扇灯、交通信号灯等六种产品采用新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并要求普通照明灯、普通照明白炽反光灯以及紧凑型荧光灯(CFLs)加贴消费者能源性能标签。此法规将于2010年起分阶段实施。
 
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法规
    2008年5月7日,加拿大环境部通报了《某些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规定了某些产品的98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以及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方法和其他测试方法、标签要求和保存记录的要求。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将适用于由按化学配方制造的,包括个人护理用品、汽车和家庭保养产品、粘合剂、粘胶去除剂、密封剂和填缝剂,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产品组成的消费品。法规实施日期预计最早为2009年10月。
 
6. 进口车辆新要求
    2008年5月12日,加拿大修改了对进口车辆的要求。对进口车辆主要分为美国生产或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生产的两大类。如果是美国生产的15年以内车辆的或197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公共汽车,在需查看其质量是否符合加拿大交通部的“进口车辆登记处”(Registration of Imported Vehicles,RIV)的要求,并在车辆抵达加拿大时报告边境服务署,在进口车辆登记处进行登记。
    对于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生产的车辆的进口条件,除了要符合安全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15年或更长时间的车辆(公共汽车除外);1971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公共汽车;临时进入加拿大境内。如果车辆年份少于15年或是197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公共汽车,则必须证明该车辆符合免于要求的例外政策。
    除此之外,所有进口车辆不论原产地都还需要满足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泥土、植物残留以及携带昆虫等方面的要求。
 
7. 取暖器新规草案
    2008年5月27日,加拿大公布有关烧木柴的取暖器法规草案。本法规草案旨在通过禁止在魁北克省制造、销售和分销不符合拟议标准的烧木柴的取暖器,确保提高环境保护,防止烧木柴的取暖器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自2008年5月8日起,所有在魁北克省制造、销售、提供销售或分销的烧木柴的取暖器,在其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方面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CAN/CSA C415.1“固定燃料燃烧炉、嵌入式和低燃速的工厂组装壁炉的性能测试”,由加拿大标准协会发布;(2)“新的住宅木柴加热器性能标准”,美国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60部分,分项AAA,由美国环保署发布。
 
8. 排除全氟辛酸的法规
    2008年5月29日,加拿大全氟辛酸(PFOS)法规正式实施。9月17日,加拿大政府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增加到《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 1999)汇编的“有效排除列表”中。为达到有效排除全氟辛酸法案要求,加拿大正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措施,自愿逐步停止全氟辛酸的生产和使用。
    PFOS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工业用品中,但近年研究表明,PFOS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蓄积性并对人类有害,因此各国开始对此发出禁令,禁令不仅涵盖纺织、皮革两大行业,还包括造纸、包装、化妆品、涂料、印染、电子等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行业,影响面之广不容忽视。PFOS禁令将令中国纺织皮革企业陷入尴尬。
    与其他国家的PFOS禁令相比,加拿大法规中的有效排除条款禁止任何一种在产品和配方中存有过量PFOS的商品进口。这意味着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将逐步地从加拿大的化工原料名单上消失。在此提醒中国企业在对PFOS法规实施的动态予以关注的同时,应当尽快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加强对助剂及其整理工艺的监控,避免出口陷入被动。
 
9. 多溴联苯醚禁令
    2008年6月,加拿大公布了多溴联苯醚(PBDE)法规,并将其并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 1999)。新法规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任何人不得生产分子式为C12H(10-n)BrnO(其中4≦n≦10)的任何多溴联苯醚,也不得生产、使用、销售、提供或进口含有以下多溴联苯醚的多溴联苯醚、树脂、聚合物或其他混合物:四溴联苯醚(分子式为C12H6Br4O)、五溴联苯醚(分子式为C12H5Br5O)、六溴联苯醚(分子式为C12H4Br6O)。
    该法规的豁免项目包括:
   (1)有害物控制产品管理法(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中包含的多溴联苯醚。
   (2)以下三种用途的多溴联苯醚:实验室分析用途、科学研究目的、作为实验室分析的标准物质。
   (3)被制造成特定的物理形状,且其物理形状或设计决定最终用途。
   (4)化学反应原料中作为污染物存在的、且不会释放的多溴联苯醚,并且在反应完成后会完全消失或转换成其他物质。
    此外,各类多溴联苯醚的检测必需经由ISO/IEC 17025:2005认可的实验室执行,并且实验室的测试范围内应包括多溴联苯醚的分析。
 
10. 小麦种子法规修订案
    2008年6月2日,加拿大公布种子法规修订提案。加拿大西部已经使用了麦粒视觉可区别性(KVD)作为麦粒处理系统为小麦最终用途(面包、通心粉、酥皮等)分类(品质类型)的工具。KVD要求相似品质特性小麦品种的麦粒具有相似的外观。修订提案将撤销对进口小麦种子的KVD要求。特别是,法规修订将撤销法规第42条以去除对进口到加拿大小麦局(CWB)地区的小麦的相关KVD限制。修订提案影响出口小麦种子到加拿大的国家。修订提案允许进口商为了加工、研究、播种或生产良种(为了出口或预计在加拿大注册品种)将未注册小麦品种的种子进口到加拿大,像目前所有其他农作物的情况一样。法规修订还将去除春大麦种子的特殊进口要求以区别于其他进口到加拿大小麦局(CWB)地区的注册品种。
 
11. 烟草制品信息法规修正提案
    2008年6月5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烟草制品信息法规修正提案。涉及香烟、烟草、丁香香烟、烟叶和烟丝卷。该烟草制品信息法规规定了供在加拿大零售的烟草制品上必须显示的信息要求。
    加国卫生部提议依照《烟草制品法案》,提出应当去除烟草制品信息法规中列出关于有毒物质排放的数值的义务,并提议如果烟草制品的包装和任何一种随附的宣传页依照以前的法规显示信息,在这些法规生效日期后550天之前,这些以前的法规可以继续适用于该包装和宣传页。该法规修正提案拟批准日期: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1部分公布之后18个月内。
 
12. 种子相关法规修订草案
    2008年7月4日,加拿大政府发布种子法规修订提案。该法规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更灵活的品种登记制度以适应加拿大不同农作物区域的特殊需求并适当减少维持政府监管的监管费用。法规规定,除红花,荞麦,向日葵和土豆,其他作物将继续履行注册要求,已经获得免受各种注册的作物将继续获得豁免。
 
 13. “加拿大产品”和“加拿大制造”食品标签指南
    2008年7月,加拿大农业部宣布,新的加拿大食品标签指南于2008年12月31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后生产的食品标签将按照新规定执行。新指南将区分“加拿大产品”(Product of Canada)和“加拿大制造”(Made in Canada)的食品标签,清楚地反映在加拿大市场出售的食品中加拿大所占的成分。
    “加拿大产品”(Product of Canada)的含义为:所有食品的主要成分及加工制作均来自加拿大。“加拿大制造”(Made in Canada)的含义为:在加拿大制造或加工,食品成分来自进口、在国内生产或二者结合。使用部分进口成分生产的食品,可使用“加拿大制造、国产和进口原料”(Made in Canada from domesticand imported ingredients)。如原料全部进口,则可使用“加拿大制造、进口原料”(Made in Canada from imported ingredients)。
    根据之前的规定,如果食品原料中的51%产自加拿大,而且产品的最终出品在加拿大,就可以冠以“加拿大产品”。
 
14. 香烟消费税调整
    2008年7月3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第CN08 020号海关通告,对海关编码为24.03项下的包装香烟产品(Packaged Tobacco)的消费税(excise duty)进行调整。消费税根据进口香烟产品包装大小的不同而不同(50克以下,50-100,100-150,150-200以及200以上)。该通告立即生效。
 
15. 禁止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的进口和销售
    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发布政府公报,正式将极具争议的双酚A列为危险化学物质,禁止进口、销售及推广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树脂婴儿奶瓶。至此,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限制双酚A使用的国家。
    加拿大控制聚碳酸酯塑料奶瓶生产,是基于双酚A可能会对新生儿和18个月以下的婴幼儿,神经和行为产生潜在危害。
    双酚A简称BPA,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和环氧树脂,很多家庭用品均以聚碳酸酯制造,包括婴儿奶瓶、可循环使用的塑料水瓶、水壶、餐具及储存容器等。环氧树脂可用作食品及饮料金属罐内壁的薄的保护涂层,以防止罐身锈蚀,污染食品或饮料。以双酚A制造的其他产品还包括医疗设备、牙科密封剂、运动及安全器材、电子产品及汽车零部件。
    但至今为止国际上没有就产品中的双酚A含量建立共识标准,中国也只作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在水中浸泡,每升水中含酚类物质不得超过0.05毫克这一宽泛的限量规定。提醒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关注该动态,做好相关出口调整。
 
16. 打火机新规定
    2008年10月26日,加拿大《危险产品法一打火机规范》开始生效。新的打火机法规将管制范围扩大至点火枪(也称多功能或烧烤用打火机),并对法规参考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之前的《危险产品(打火机)法规》规定吸烟用打火机必须符合标签、性能和儿童安全要求,但对点火枪(完全伸展后长度为100毫米或以上的打火器具)没有相关要求。新的打火机法规不但涉及如何解决点火枪的安全问题,同对收录了适用于点火枪的符含性证书和安全标签要求,以及用于点火枪测试的美国标准US 16 CFR 1210.4或1212.4。
    提醒中国国内众多打火机生产企业改进技术,通过点火枪的安全测试,使其符合加拿大方面的进口要求。
 
17. 有机产品法规
    2008年12月14日,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正式生效。该法规对加贴有机标签或带有“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的有机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带有有机声明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机构的认证,而认证机构须得到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确认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任何带有有机声明的产品必须符合《有机产品法规》的要求,即:(1)只有有机成分大于95%的产品,才可加贴“有机”标签或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或字符“Canada Organic”(意为“加拿大有机产品”)和“Biologique Canada”。(2)对由多种成分组成的产品,其有机成分占70-95%,可含有“X%有机产品”这类声明,但不能使用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和/或“Canada Organic”以及“Biologique Canada”这类字符。(3)对由多种成分组成的产品,其有机成分含量少于70%,只可在产品成分表中给出有机声明。这些产品不可使用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和/或“Canada Organic”以及“Biologique Canada”这类字符。
    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必须带有认证其产品为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名称。
    在原产地本省出售的有机产品要符合省一级的有机法规《消费品包装盒标签法规》和《食品药品法规》。魁北克省和英属哥伦比亚省已有有机认证系统,其他省正在考虑研究他们自己的系统。带有有机声明的产品要进行认证以符合有机生产系统的国家标准。所有带有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或“Canada Organic”以及“Biologique Canada”这类字符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有机产品法规》的要求。
    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的使用是自愿性的。进口产品一定要符合加拿大有机产品体制的要求。如果进口产品带有加拿大有机产品标识或“Canada Organic”以及“Biologique Canada”这类字符,“原产国”或“进口国”字样须紧挨着标识或字符。
 
18. 延迟实施垫肩服装标签规定
    加拿大安大略省技术标准和安全局推迟对在安大略、魁北克和曼尼托巴省销售的带垫肩的服装执行新的标签和注册规定,时间推迟到2009年7月1日。具体而言,新标签和注册法规要求这类服装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法规》,这类服装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要到省一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局(TSSA)进行注册。每年的注册费为400美金,生产商必须确保这种标签附在法规所覆盖的每一件在售产品。这些标签必须符合有关场所、材料和墨色计划中的规定。带衬垫内衣从2009年1月1日起也要符合这些标签和注册要求。
 
19. 鱼类进口计划文件
    2008年12月1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表示已经完成了鱼类进口计划的内部审查,制定了一个新的鱼类进口计划文件,更清楚地界定进口商的作用和责任;更明确界定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作用和责任及澄清产品进口监管和安全性的要求文件。
    文件规定,进口商自2008年11月1起,将有一个为期5个月的过渡期用来熟悉新的鱼类进口程序文件,并开始进行必要调整,以使其目前的进口操作完全符合计划的要求。在该过渡期内,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还将为进口商举办关于加强鱼类进口计划的信息交流会,同时现有鱼类产品检验手册的鱼类进口章节(第三章)仍然有效。
    自2009年4月1起,所有鱼类和海鲜进口商必须充分遵守鱼类进口计划文件概述的要求和程序。自2009年10月1起,进口商必须能证明其符合计划规定的要求,以便允许更新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了解加拿大鱼类产品进口标准,同时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以确保他们的供应商有能力生产满足加拿大的要求的产品。进口的产品如不能符合加拿大标准,将被认为是违反鱼类检查条例。
 
20. 儿童感冒药标签
    2008年12月23日,加拿大卫生部要求制造商重新对6岁以下儿童非处方咳嗽和感冒药标示药用剂量信息,以表明这些药物不适用于6岁以下儿童。
    儿童非处方感冒药标签制定将于2009年秋完成,而目前相关药品将继续留在商店货架上,但必须标注包含6岁以下儿童服用的剂量信息等标签内容。加拿大卫生部已得出结论认为,尽管咳嗽和感冒药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只有有限的证据支持这些药物疗效性能。卫生部担心这些药物对6岁以下儿童产生罕见但严重的潜在副作用,包括痉挛、心率增速、意识丧失、心率失常和幻觉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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