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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关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21

为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9月出台《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 Regulations),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基础之上。该条例作为《加拿大投资法》的补充规定,详细列明了负责具体审查的调查机构,规定负责调查的部长可向调查机构披露并探讨外资并购审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一、关于“国家安全”的界定 

加拿大对此并未给出详细界定,只是笼统规定部长应当审查投资是否损害国家安全。有律师分析认为国家安全可能集中在以下范围: 

1)投资领域:军事、金融、政府采购、航空航天、信息技术和保密工作等; 

2)投资者的身份:有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隐患的个人、组织或企业,如国有企业。 

二、关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加规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非加拿大人进行的或计划进行的下列投资1)建立一个新加拿大企业2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3收购或是建立在加拿大开展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的实体,如果该实体在加拿大有营业场所,在加拿大有雇佣或自雇同营业有关的个人或数个人,或是在加拿大有营业资产。 

审查机关将对上述三类投资进行审查,以确定投资是否会对加拿大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 

三、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部门或机制 

在加拿大,工业部部长负责一般性并购投资活动文化遗产部部长负责涉及文化领域的投资当部长提议一项外国投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总督(Governor in Council)有权下令对该项投资进行审查而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该项投资威胁加拿大国家安全,总督可以采取任何有利于国家安全的措施来消除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禁止该项投资、要求非加拿大人转让其控制权等。部长拥有外国投资审查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负责具体投资审查的绝大部分事宜。 

四、提起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主体 

加拿大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通常由部长(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长)决定是否启动。当部长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投资会损害国家安全时,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外国投资者发出通知,告知其可能会对投资进行审查,并向总督作出建议,请求总督就是否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总督应当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5 天内作出是否审查的决定。同时,外国投资者必须中止投资活动,等待进一步通知。 

五、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程序 

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包括启动—申报—审查—决定—实施五个阶段。 

1启动。如前所述,加拿大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通常由部长(工业部长或文化遗产部长)决定是否启动。 

2)申报。加政府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开始之前或提交申报材料之前与工业部投资审查部门的官员进行联系沟通( pre-filing meetings) 。这种协商有助于审查机构和投资者就如何缓解交易的不利影响,将交易引向有利于加拿大方面发展交换意见和看法。同时加拿大鼓励投资者提供尽可能详细、充分的信息,准确说明投资计划,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补充提交资料的可能性,为双方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投资者进一步陈述或承诺环节。 

3)审查。部长在接到总督作出的审查命令之日起,应当45天内对投资进行审查。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后,如果部长认为投资会损害国家安全,或无法在已有资料基础上确定投资是否有损国家安全,应当请求总督作出最后决定反之,部长应当作出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的通知,审查程序结束。 

4)决定。总督应当在收到部长提交的投资和相关审查资料之日起15 日内对投资进行审查作出最后决定。如果认为投资会损害国家安全,应当以命令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同时有权采取其认为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何措施。 

5)实施和监督。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对于总督命令外国投资者有条件地开展投资活动,或外国投资者作出承诺的投资,在审查结束后,外国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总督命令的要求开展投资。在投资开展或完成后,总督命令中相关的外国投资者或实体或个人应当实时向投资主管汇报投资资产状况,提交投资相关信息,以有利于投资主管判定其投资是否符合命令的要求。这种监管措施保证了交易在通过审查之后仍然能约束其循着有利于国家安全的方面发展,避免一些交易利用规避手段躲过审查之后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风险。 

六、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并未对审查考虑因素做出规定,业界一致认为这给予政府相对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工业部在审核外国投资时主要考量六大因素:1)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能源、加工和出口的影响2)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以及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所属或将所属的产业的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革新、产品品种的影响4)投资对加拿大产业内部竞争的影响5投资同民族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的一致性如何,并考查政府所发布的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目标或可能受投资重大影响的省的有关立法6投资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能力的贡献。 

七、国家安全审查结果的类型,及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由于加政府至今尚未正式启动过国家安全审查,所以对结果类型不得而知。一般认为分为批准、附条件批准和拒绝批准三类。 

八、对于国家安全审查作出的决定,投资者是否可提起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程序

《加拿大投资法》规定除了联邦法院,部长的决定、总督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受司法审查或追诉。 

九、近五年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2011年,加政府曾对比利时公司 George Forrest International (GFI) 计划收购 Forsys Metals Corp (Forsys) 发出潜在审核的国家安全通知。后因该交易主动终止,因此没有启动全面的国家审核。 

十、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加拿大工业部网站:https://www.ic.gc.ca/eic/site/ica-lic.nsf/eng/home 

十一、驻在国议会有无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建议等职权

《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中没有关于议会对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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