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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管理体制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9

  俄罗斯原先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在前苏联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于1991年底作出的,它实行俄罗斯联邦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一般性管理与被专门授权的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的专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于这种体制机构太多,权限太分散,从而导致管理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相互争夺管理权等现象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2002年俄罗斯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原则性规定了俄罗斯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在相应的区域内保护环境。
  其中,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主要有:保证执行俄罗斯环境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制定和颁布联邦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监督执行;编制批准并保证实施俄罗斯环境发展方面的联邦规划;宣布和规定俄罗斯境内生态灾难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协调和实施生态灾难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国家环境状况观测体系并保证运行;制定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编制和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年度报告;规定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和批准环境保护领域的标准、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对排放污染物、处置废物及其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规定收费办法;组织和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就环境保护问题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协作配合,组织和发展环境教育体系,建设生态文化;保证向居民提供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建立联邦级的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属于世界遗产的自然客体,管理自然保护区,编辑俄罗斯联邦红皮书;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职权主要有:根据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地理、自然、社会经济及其他特点,确定各主体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基本方向,执行有关俄罗斯环境发展的联邦政策,制定和颁布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监督其执行;制订和批准包含不低于联邦规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和准则的环境保护标准、国家标准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制订、批准和实施各主体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在各主体区域内实施自然保护和其他措施,改善生态灾难区的环境状况,组织并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建立地区的环境状况观测体系并保证其运行,进行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组织和发展环境教育体系,建设生态文化,保证向居民提供可靠的环境保护信息;建立地区级的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编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红皮书;进行生态认证等。
  地方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关系领域的职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改革后的俄罗斯环境管理体制,取消了专门机关的专门管理,实行各级权力机关的集中管理,这种体制权限集中,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一改过去环境管理中权责不分、权限分散的局面,极大地提高了俄罗斯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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