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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节法》与《标准化法》的比较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7

  1993610,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发布了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这是俄罗斯(包括前苏联)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标准化法,其生效实施标志着俄罗斯标准化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俄罗斯标准同国际/欧洲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最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标准的性质和内容、标准体系构成、及时更新等方面。国际/欧洲标准以及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WTO/TBT中所指的标准也是自愿性的。但在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中却明文规定,标准可以含有强制性要求,这些强制性条款主要涉及:保护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技术兼容性和信息兼容性以及产品互换性方面的要求;产品统一检验、试验和标志方法的要求;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俄认为,由强制性标准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与国际/欧洲标准的趋同一致,是俄罗斯标准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如何完成这一过程,却是一个极其复杂而棘手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相当的时日。俄罗斯国内外许多标准化人士曾建议俄罗斯“一步到位”,即刻或尽快建立自愿性标准体系。但是,考虑到俄罗斯的具体国情,考虑到俄当前的经济现状、标准化工作传统和特点,同时也为了充分利用国外标准化的成功经验,俄还是决定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并将其作为2005年标准化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和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经过长期酝酿和筹划,2001年俄罗斯决定由俄标委来制定发布联邦标准化规范(技术法规),以解决技术立法问题。俄认为,随着标准化规范的出台,将形成一个协调的由法律——准法律(技术法规)——国家标准组成的层次结构必将成为对产品(工作、服务)质量与安全进行国家调控的"法律"要素。更重要的是,可以根据下达的国家订单(委托书),来制订为保证贯彻执行技术法规必需的国家标准,制订这些标准的具体任务可承包给核心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21227,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200371),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1993610俄罗斯联邦法律第5154-I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的实施》(1993610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法令第5156-I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的第二条的补充件》(2002710联邦法律第87-Ф3号)失效,在该法第三章对标准化的目的、原则、标准化文件、标准化机构、标准种类和国家标准的制定、批准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一条对标准化的概念和目的进行了规定。《技术调节法》第二条“基本概念”给出了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第十一条规定了标准化的目的,与《标准化法》的规定类似。但在标准的分类方面,《标准化法》规定有专业(行业)标准,而《技术调节法》则将俄罗斯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标准,由俄标委批准,另一类是企业标准。以前的行业标准有些要上升为国家标准,其他则要改成工作指南。

  《技术调节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标准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才是强制性的,第六章就对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的国家控制(监督)做了专门规定,另外第十二条还规定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制定国家标准的基础,这些是俄罗斯标准化法令法规与WTO/TBT协定相接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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