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
  • 国际标准与认证
  • 中国市场
  • 欧盟市场
  • 美国市场
  • 日本市场
  •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
  • 香港市场

电磁兼容要求

撰稿:trs_zzw更新日期:2008-08-11

    灯具的电磁兼容方面的国际标准有CISPR 15:2009、IEC 61547:2009、IEC 61000-3-2:2009三个标准。

1. CISPR 15:200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性能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标准覆盖的设备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适用产品范围为:

  • 计划用于照明、具有产品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电源上或用电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设备;
  • 主要功能之一时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
  • 仅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的辅助设备;
  •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 霓虹广告标志牌;
  • 计划在室外使用的道路/泛光照明;
  • 运输照明(安装在汽车、火车上等)。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灯具类产品的骚扰度要求,要求谐波一般采用CLASS A,但调光器(卤素灯、白炽灯等)用CLASS D,小于25 W的节能灯用CLASS D。具体参数值见标准文本。

2. IEC 61547:2009: 通用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抗扰性要求

     IEC 61547:2009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主要适用于TC 34负责范围内的照明设备,如低压电源或电池组供电的灯泡、辅助设备及灯具,不适用于在其它IEC或CISPR标准中对抗扰度要求已作出规定了的设备,如CISPR 15:2007中规定的照明设备。其主要包括对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下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试验。

3. IEC 61000-3-2:2009:电磁兼容性(EMC).第3-2部分:极限值.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流为16 A/相位)
   
IEC 61000-3-2:2009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主要规定了设备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设备输入电流为16 A/相位)。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A类(包含白炽灯调光器)和C类设备(照明设备),标准对A类及C类照明设备的谐波电流辐射的极限值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上一篇:主要的灯具标准

下一篇:主要的电光源标准

触碰右侧展开
./t20080811_163330_e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