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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要求

撰稿:lzk更新日期:2020-10-19

    2005年7月1日,澳大利亚通讯管理局(ACA)与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ABA)合并成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原ACA主要负责电信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号码资源管理和分配、频谱管理、法规和标准制定等工作,而ABA负责电视与广播牌照发放、规划和内容的管理工作。ACMA作为非竞争事务的电信管制机构,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用数字科技将广播电视和电信通讯连接。因此合并后电子电气产品的认证法规和程序仍是按照ACA规定的来运作。新西兰经济发展部(MED)下属的无线电频谱管理机构(RSM)主要负责频谱管理与使用、标准和法规制定和无线电频率干扰等工作。ACMA和RSM也是澳新两国共同负责电磁兼容认证的主管机构。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EMC管理制度把相关产品分为三个级别:1级为低风险产品,2级为中度风险产品,3级为高风险产品,对三个级别的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供应澳大利亚灯具中有90%都属于2级产品,如靠电池供电的荧光火炬灯,所有属于2 级的灯具都必须符合EMC要求。为了保证产品能满足2级的要求,产品在遵守其适用的标准的同时还必须拥有以下文件:一份完整的合格声明(DoC)、产品声明、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属于1级的产品只有简单的纯发热电气产品如白炽灯。对于白炽灯来说,加贴C-Tick标志并不是强制性的,只要产品符合级别1的要求,并拿到制造商的合格声明(DoC)和产品声明,就可以由供应商选择是否加贴C-Tick标志,同时,只要白炽灯符合EMC标准的要求,就不再需要做进一步的测试。目前ACMA规定对灯具产品的EMC检测标准主要为AS/NZS 61000.3.2-2007AS/NZS CISPR 15:2011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起,对所有的在EMC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辐射干扰,其余EMC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才可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得低于3 mm。
    C-Tick标志如图1所示,加贴此标志表明电子产品符合澳洲有关电磁兼容和管理法规。在产品上使用C-tick标志时通常旁边要有供方的代码(SCN)标签。如果供方是在新西兰,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亚,在供方代码前再加字母N,以示区别(如图2所示)。
 

                 图1 图2

    只要供应商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有办公室或代表处,供应商就可以向有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供应商代码,产品销往澳大利亚的供应商应向澳大利亚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申请。获得供应商代码的“人员目录”可免费提供。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新西兰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MA或RSM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下面内容:

  •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商业名称和地址;在澳大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注册的商业名称; 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名称和地址;澳大利亚公司代码;澳大利亚注册机构代码;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CMA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 新西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和地址;营业执照上新西兰公司的代码;营业执照上新西兰注册的商标;注册的税务(GST)登记号;RSM签发(申请表上)的供应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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