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编号是(EC) No 1907/2006。[注1]REACH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数据分享、供应链内信息沟通、评估、授权、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由于玩具属于REACH法规中“物品”的范畴,而且很少会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不需要执行注册的要求、以及对“物质”和“配置品”的要求。玩具制造企业及其供应链所需要关注的要求主要包括: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限制要求(原76/769/EEC指令的要求)。
截止2012年6月份,欧盟已经发布了8批共138种SVHC,详细内容可参考本站REACH专题-实施指南-物品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栏目。[注2]
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规定的。附录XVII从2009年6月起取代了原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与玩具有关的主要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截止2013年6月,共对63种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进行了限制。其中涉及到玩具的条款如下所示。此外,RECHA法规的附件XVII持续进行修订,相关情况可参考“REACH”中的“对附件XVII的修订”栏目。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51. 下列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CAS号117-81-7 EINECS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84-74-2 EINECS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 CAS号85-68-7 EINECS号201-622-7 |
不得用于玩具制品和儿童用品。如果是塑料材料,其质量分数超过0.1%,则不得投入欧盟市场。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针对这些物质和组份新的科学报告重新评估现有的措施,若有必要,应对现有措施进行相应的修改。
在此目的上,“儿童用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哺乳的产品。 |
52. 下列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CAS号28553-12-0 EINECS号68515-48-0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CAS号26761-40-0 EINECS号68515-49-1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CAS号117-84-0 EINECS号204-214-7 |
不得用于儿童能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果是塑料材料,其质量分数超过0.1%,则不得投入欧盟市场。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针对这些物质和组份新的科学报告重新评估现有的措施,若有必要,应对现有措施进行相应的修改。 |
3. 禁用含溴助燃剂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45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八溴二苯醚的使用的限制,其中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此外,在附录XVII的44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五溴二苯醚的使用的限制。2011年欧盟发布了条例(EC)No 207/2011,将五溴二苯醚移出附件XVII。究其原因,是由于早在2011年3月2日,欧盟颁布了(EC)No757/2010(修订了(EC) No. 850/2004),在附件I的清单中,新加入了 四溴、五溴、六溴和七溴二苯醚,和PFOS,故将原来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五溴二苯醚移出该附件。
4. 镍限制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的27条中规定了对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镍及化合物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即:不得用于与皮肤有长期接触的制品,若这些制品中的镍释放量超过0.5μg/(cm2·week) ,则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5. 镉限制
上一篇:EN 71系列标准
下一篇: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