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的豁免清单(指令附件III)延续了RoHS 1.0的豁免清单内容,与之前类似,若部分禁用的材料在目前尚未有合适的替代品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其将获得豁免。
1. 清单列表
截至2019年1月,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单如下表所示。
编号 |
豁免 |
豁免时间 |
1 |
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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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
普通照明用<30 W:5 mg |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可再延至2012年12月31日,2.5 mg在2012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1(b) |
普通照明用≥30 W且<50 W:5 mg |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1(c) |
普通照明用≥50 W且<150 W: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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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
普通照明用≥150 W:1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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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 |
普通照明用,且为环状或方形,管直径≤17 mm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1(f) |
特殊用途: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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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
普通照明用且寿命≥20000h:3.5 mg |
至2017年12月31日 |
2(a) |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性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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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1)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 mm (如T2):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2)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9 mm 和≤17 mm (e.g. T5):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3)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17 mm 和≤28 mm (e.g. T8) :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4) |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28 mm(如T12) :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2年12月31日 |
2(a)(5) |
长寿命(≥25000 h)的三基色荧光灯:8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b) |
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超过(每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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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1) |
线形磷酸盐灯>28 mm(如T10和T12) : 10 mg |
直至2012年4月13日 |
2(b)(2) |
非线形磷酸盐灯(所有尺寸):15 mg |
直至2016年4月13日 |
2(b)(3) |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2(b)(4) |
其他普通照明用灯及特殊用灯(如感应灯)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3 |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和EEFL)中的汞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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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
短(≤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3(b) |
中等长度(>500 mm且≤1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3(c) |
长(>1500 mm)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a) |
其他低压放电灯的汞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 |
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改进的显色指数Ra>60)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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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I |
P≤15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II |
155 W<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III |
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 |
其他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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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I |
P≤15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II |
155 W<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4(c)-III |
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d) |
高压汞(蒸汽)灯(HPMV)的汞 |
直至2015年4月13日 |
4(e) |
金属卤化灯(MH)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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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
本附件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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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 |
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明和艺术品的手工制作的放电管中的汞,限制如下: (a) 针对暴露在20℃以下使用的户外以及室内的应用设备,20 mg/电极对+0.3 mg/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 mg; (b) 针对所有其他的室内设备,15 mg/电极对+0.24 mg/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 mg。 |
至2018年12月31日 |
5(a) |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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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 |
荧光管玻璃的铅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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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 |
加工用的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及镀锌钢材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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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 |
铝合金中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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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 |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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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 |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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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 |
通讯领域的交换、信令、传输以及网络管理的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用的焊料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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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I |
含有铅的玻璃或陶瓷的电气和电子元件,介质陶瓷电容器除外。如:高压设备,或玻璃或陶瓷基复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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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II |
额定电压为125 V AC或250 V DC及更高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
不适用于本附件7(c)-I及7(c)-IV中的用途。豁免至: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7(c)-III |
额定电压小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7(c)-IV |
电容器的电陶瓷材料PZT中的铅,该电容器是集成电路或分离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
豁免至: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8(a) |
热镕断体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
豁免至2012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2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8(b) |
电气连接的触点中的镉及化合物 |
适用于第8、9及11类,豁免至: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8(b)-I |
电接触材料中的镉及其化合物用于: - 断路器 - 热传感控制 -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 交流开关额定功率: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额定电压为20A及以上的直流开关,额定电压为18V及以上的直流开关;和 - 在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下使用的开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9 |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超过了0.75%(重量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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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
适用于第8、9和11类产品,直至: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及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其他子类别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9(b)-(I) |
供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规定,在含有制冷剂的涡旋式压缩机上使用轴承外壳和衬套的铅,其电气输入小于或等于9 kW |
适用于第1类; 豁免至2019年7月21日到期 |
11(a) |
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使用的铅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1(b) |
除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外使用的铅 |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2 |
用于C-环型导热模块的表面涂层中的铅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所有种类,直至: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及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类别和子类别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 |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
适用于第8、9和11类产品,直至: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及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其他子类别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I) |
离子色滤光片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第1类至第7类和第10类; 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II) |
光学滤光片玻璃中的镉; 不包括本附录第39条中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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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
反映釉中的标准镉和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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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于微处理器的封装体与插针之间连接的铅含量占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 |
豁免至2011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15 |
用于集成电路Flip Chip包之内连接半导体模块和载波器的焊料中的铅 |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
15(a) |
用于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至少适用下列条件之一: - 90纳米或以上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 所有半导体技术节点中的 300 mm2及以上的单个模具; - 堆叠模组,模组尺寸为300mm2或以上,或硅夹具尺寸为300mm2或以上。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6 |
线形白炽灯硅酸盐灯管中的铅 |
至2013年9月1日 |
17 |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用作辐射剂的卤化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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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
当放电灯被用作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含有磷时,比如SMS((Sr,Ba)2MgSi2O7: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
至2011年1月1日 |
18(b) |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晒灯(sun tanning lamps),比如含有BSP(BaSi2O5: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
豁免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8(b)-I |
用于医疗光疗设备的荧光灯(含荧光粉,如BSP (BaSi2O5:Pb))的荧光粉(重量不超过1%的铅)中作为活化剂的铅 |
适用于第5类和第8类,不包括附件四第34项中的用途,并于2021年7月21日期满。 |
19 |
作为主要汞合金的特定成分中的含PbBiSn-Hg和PbInSg-Hg的铅以及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辅助汞合金的含PbSn-Hg的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0 |
液晶显示器(LCDs)的平面荧光灯前后基片连接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1 |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瓷漆的印墨所含的铅及镉 |
适用于第8、9及11类,豁免至: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21(a) |
在彩色印刷玻璃中使用镉提供过滤功能,用作安装在显示器和电子电器产品控制面板上的照明应用组件 |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b)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b) |
用于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镉,如硼硅酸盐和钠石灰玻璃 |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a)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c) |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以外的搪瓷的印刷油墨中的铅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3 |
小螺距零部件表面抛光中的铅,螺距不超过0.65mm |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9月24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
24 |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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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特别是熔接密封和环状玻璃,所用的氧化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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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蓝黑灯管(BLB)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铅 |
至2011年6月1日 |
27 |
在大功率扬声器中作为转换器焊料的铅合金 |
至2010年9月24日 |
29 |
理事会指令69/493/EEC附录I(第1、2、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
豁免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30 |
直接位于声压级大于等于100 dB (A)的高功率扬声器的传感器音圈的导电体的镉合金电器/机械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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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汞平面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显示器、设计或工业照明)的焊接材料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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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于为氩气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组件的密封熔块的氧化铅 |
豁免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33 |
电力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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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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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不得超过30毫克/显示器 |
至2010年7月1日止 |
37 |
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础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的铅 |
豁免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38 |
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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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a) |
用于显示照明设备中降低镉基半导体纳米晶量子点的硒化镉(显示屏面积小于0.2 ug/mm2) |
所有种类豁免至2019年10月31日 |
40 |
专业的音频设备中使用的模拟光耦合器中的光敏电阻器中的镉 |
豁免至2013年12月31日 |
41 |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手持式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指令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内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引擎控制系统,其电子电气元件所含焊料和最终涂层、印刷电路板的最终涂层中的铅 |
豁免至2018年12月31日 |
42 |
适用于非道路专业使用设备的柴油或燃气内燃机轴承和衬套中的铅: - 发动机总排水量≥15升;或 - 发动机总排水量< 15升,发动机适用于信号启动和满载之间的时间要求小于10秒的应用场合;或者在恶劣和肮脏的户外环境中进行定期维护,例如采矿、建筑和农业应用。 |
适用于第11类,除本附件第6(c) 2024年7月21日期满。 |
2. 修订情况
(1) 指令2012/50/EU
2012年12月18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2/50/EU,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7(c)-IV,如下表所示。
7(c)-IV |
电容器的电陶瓷材料PZT中的铅,该电容器是集成电路或分离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
(2) 指令2012/51/EU
2012年12月18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2/51/EU,对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第40项,如下表所示。
40 |
专业的音频设备中使用的模拟光耦合器中的光敏电阻器中的镉 |
豁免至2013年12月31日 |
(3) 指令2014/14/EU
2013年10月18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4/14/EU,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1(g),如下表所示。
1(g) |
普通照明用且寿命≥20000h:3.5 mg |
至2017年12月31日 |
(4) 指令2014/76/EU
2014年3月13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4/76/EU ,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4(g),如下表所示。
4(g) |
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明和艺术品的手工制作的放电管中的汞,限制如下: (a) 针对暴露在20℃以下使用的户外以及室内的应用设备,20 mg/电极对+0.3 mg/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 mg; (b) 针对所有其他的室内设备,15 mg/电极对+0.24 mg/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80 mg。 |
至2018年12月31日 |
(5) 指令(EU)2017/1010
2017年3月13日,欧盟发布了指令(EU)2017/1010,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9(b)和9(b)-(I),如下表所示。
9(b) |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
适用于第8、9和11类产品,直至: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及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其他子类别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9(b)-(I) |
供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规定,在含有制冷剂的涡旋式压缩机上使用轴承外壳和衬套的铅,其电气输入小于或等于9 kW |
适用于第1类; 豁免至2019年7月21日到期 |
(6) 指令(EU)2017/1011
2017年3月1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EU)2017/1011 ,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13(a),如下表所示。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所有种类,直至: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监测和控制仪器及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类别和子类别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7) 指令(EU)2017/1009
2017年3月13日,欧盟发布了指令(EU)2017/1009,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13(b)、13(b)-(I)、13(b)-(II)、13(b)-(III),如下表所示。
13(b)-(I) |
离子色滤光片玻璃中的铅 |
适用于第1类至第7类和第10类; 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II) |
光学滤光片玻璃中的镉; 不包括本附录第39条中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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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
反映釉中的标准镉和铅 |
(8) 指令(EU)2017/1975
2017年8月7日,欧盟发布了指令(EU)2017/1975,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39(a),如下表所示。
39(a) |
用于显示照明设备中降低镉基半导体纳米晶量子点的硒化镉(显示屏面积小于0.2 ug/mm2) |
所有种类豁免至2019年10月31日 |
(9) 指令2014/72/EU
2014年3月13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4/72/EU ,对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添入41,如下表所示。
41 |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手持式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指令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内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引擎控制系统,其电子电气元件所含焊料和最终涂层、印刷电路板的最终涂层中的铅 |
豁免至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69,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7(c)-II,如下表所示。
7(c)-II |
额定电压为125V交流电或250V直流电或以上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
不适用于本附件7(c)-I及7(c)-IV中的用途。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1) 指令(EU)2019/170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0,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7(c)-IV,如下表所示。
7(c)-IV |
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电容器用PZT介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2) 指令(EU)2019/171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1,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8(b),新增8(b)-I,如下表所示。
8(b) |
电接触材料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8(b)-I |
电接触材料中的镉及其化合物用于: - 断路器 - 热传感控制 - 热马达保护器(不包括密封式热马达保护器); - 交流开关额定功率:6A及以上在250V交流电及以上;或12A及以上在125V交流电及以上; - 额定电压为20A及以上的直流开关,额定电压为18V及以上的直流开关;和 - 在电压电源频率≥200 Hz下使用的开关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3) 指令(EU)2019/172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2,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15,新增15(a),如下表所示。
15 |
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用于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 |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5(a) |
用于在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完成半导体芯片和载体之间可行的电气连接的焊料中的铅,至少适用下列条件之一: - 90纳米或以上的半导体技术节点; - 所有半导体技术节点中的 300 mm2及以上的单个模具; - 堆叠模组,模组尺寸为300mm2或以上,或硅夹具尺寸为300mm2或以上。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4) 指令(EU)2019/173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3,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21,新增21(a)、21(b)、21(c)如下表所示。
21 |
用于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如硼硅酸盐和钠石灰玻璃 |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21(a) |
在彩色印刷玻璃中使用镉提供过滤功能,用作安装在显示器和电子电器产品控制面板上的照明应用组件 |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b)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b) |
用于玻璃上釉的印刷油墨中的镉,如硼硅酸盐和钠石灰玻璃 |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除第21(a)项或第39项中的用途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21(c) |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以外的搪瓷的印刷油墨中的铅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15) 指令(EU)2019/174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4,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29,如下表所示。
29 |
理事会第69/493/EEC 号指令附件I(第1、2、3和4类)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
到期日: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6) 指令(EU)2019/175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5,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29,如下表所示。
32 |
用于为氩气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组件的密封熔块的氧化铅 |
到期日: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7) 指令(EU)2019/176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6,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37,如下表所示。
37 |
硼酸锌玻璃上的高压二极管镀层中的铅 |
到期日: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8) 指令(EU)2019/177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7,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18(b),新增18(b)-I如下表所示。
18(b) |
被用作含磷(例如BSP (BaSi2O5:Pb))的日晒灯的荧光粉(重量不超过1%的铅)中作为活化剂的铅 |
到期日: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18(b)-I |
用于医疗光疗设备的荧光灯(含荧光粉,如BSP (BaSi2O5:Pb))的荧光粉(重量不超过1%的铅)中作为活化剂的铅 |
适用于第5类和第8类,不包括附件四第34项中的用途,并于2021年7月21日期满。 |
(19) 指令(EU)2019/178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9/178,修订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为修订18(b),新增18(b)-I如下表所示。
42 |
适用于非道路专业使用设备的柴油或燃气内燃机轴承和衬套中的铅: - 发动机总排水量≥15升;或 - 发动机总排水量< 15升,发动机适用于信号启动和满载之间的时间要求小于10秒的应用场合;或者在恶劣和肮脏的户外环境中进行定期维护,例如采矿、建筑和农业应用。 |
适用于第11类,除本附件第6(c) 2024年7月21日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