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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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要求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6

  

    在海运货物方面,欧盟“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集装箱舱单”的法规与2003年初开支正式实施的“美国海关24小时法律规定”内容相似,但欧盟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安全法规比美国要灵活实用得多,而且尽量考虑到进出口货物的正常输送不受影响。

  例如在海运方面,欧盟进出口货物安全法规要求进出口货物,无论采用海陆空哪种运输方式,在提交海关验收之前24小时,承运人必须把类似舱单的概要申报单summary declaration)传送给欧盟海关进出口货物验放部门。但运输时间不足24小时,或者国际贸易协议另有不同运输时间规定的进口货物,可以采用灵活机动的办法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有关材料。

  欧盟大部分成员国家的陆地边界线很长,而海岸线相对较短,不能像美国那样一定要在装运前24小时申报舱单信息,因此欧盟海关安全法规虽然也有提前24小时申报进口舱单的规定,但具体要求却着落在提前两个字上,只要有具体理由,欧盟海关办事机构就可依法放一马

  欧盟有关集装箱运输安全的海关法律条文在提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时间规定上没有做出死板的规定,但这不等说欧盟委员会的海关24小时法规比美国宽松,因为欧盟海关安全法规详细规定了个别货物、个别货主和个别承运人必须接受特殊的安全检查方能在欧盟地区办理进出口货物。至于什么是个人货物、个人货主、个别承运人,并没有专门规定,这显然是给欧盟海关各级机构根据反恐的具体情况留下可操作的空间。

  与美国海关集装箱安全倡议计划法规条例不同,欧盟海关安全条例将不会允许在其他国家派驻专门负责检查高风险集装箱货物的欧盟海关官员,其理由是这样做会浪费大量的海关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且会引发许多意外的矛盾和更多的风险。欧盟海关总署认为欧盟海关安全条例必须充分考虑到进出口国家质检在安全检查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方面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欧盟各个国家的海关当局必须在自己的国土边境线一侧做好自己国家的海关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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