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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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进口程序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3

  对国外进口的水产制品,欧盟要求其首先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来自欧盟同意进口活双壳贝类和/或水产品的第三国;二是产品必须是在欧盟批准的工厂内加工;三是每批必须随附货物卫生证书。其次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要通过边境检查站的检查。

  (1)国家要被列入欧盟允许进口的名单

  首先是判断第三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取得一致的效果,另外要判断第三国主管机构的能力,包括其检验机构、权利范围、监管以及监督执法所需设施的情况。

  欧盟委员会专家将对第三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考核,以确认以上方面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同时对相应的执法机构能力进行考察。基于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第三国出口产品至欧盟。最新的允许出口水产品至欧盟的第三国国家名单见欧盟委员会决定2002/863/EC,该决定是关于97/296/EC《关于核准进口供人食用的水产品的第三国名册》的修订。

  (2)企业要获得批准出口水产品至欧盟

  获准出口产品至欧盟的第三国的主管机构要对本国水产出口企业进行考核,批准符合91/493/EEC 和/或91/492/EEC 指令要求以及在第1 点中列出的其它要求的企业出口水产品至欧盟。批准的出口企业名单要定期发送给欧盟委员会,由欧委会最终确认名单,只有经欧委会确认后,企业才能开始向欧盟出口。获准出口的企业还须由第三国的官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 出口水产品要附上合格的卫生证书

  欧盟委员会1999年12月21日的决定2000/86/EC《关于对中国水产品的进口制定特定管理条件》中规定了进口源自中国的水产品的特定条件,并随附了卫生证书的格式,因此所有中国出口至欧盟的水产品都需随附2000/86/EC 决定中所提供格式的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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