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能效机制
  • 欧盟
  • 美国
  • 日本
  • 加拿大
  •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韩国
  • 巴西
  • 墨西哥
  • 智利
  • 泰国
  • 菲律宾
  • 印度
  • 以色列
  • 马来西亚
  • 俄罗斯
  • 香港
  • 中国
  • 能效标签与标识

自愿协议指引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14-08-21

    为了达到ErP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欧盟可采取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强制性实施措施(即委员会条例);一是行业自我规管措施,包括行业自愿协议(VA)。前者适用于大多数能源相关产品;后者则针对那些技术更新较快、涉及相关利益方较广的产品。如果自我规管措施比强制性实施措施能够更快或以更低成本达到政策目标,欧盟委员会将优先采用自我规管措施。自我规管措施由于其快速反应以及成本效益的实现,可以随着技术选择和市场敏感度进行灵活和适当的调整。
    根据ErP指令第17条以及附件VIII的相关规定,作为强制性生态设计实施措施的替代方式,自愿协议或其他自我规管措施应满足公开参与、增加价值、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和报告、管理自我规管动议的成本-收益、可持续性、激励的兼容性等评估标准。目前,行业自愿协义涵盖复杂机顶盒、影像设备、机床、医疗影像设备、游戏机五种产品。
    满足ErP指令规定的所有条件(附件VIII)的生态设计自我规管措施被认为是生态设计强制性实施措施(即委员会条例)的一种有效的替代方式。因此,只要这些自我规管措施满足其目标,并满足ErP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将避免采取强制性实施措施的方式。然而,如果自我规管措施的监控和报告或者利益相关者的输入显示该措施功能上的不足,欧盟委员会将重新评估该项措施,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议强制性的生态设计实施措施。
    那么,生态设计自我规管措施的具体评估标准以及实施细节如何呢?为此,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自我规管措施(自愿协议)的指引。其制定进程如下:

  • 2010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自愿协议指引草案;
  • 2013年3月1日召开的横向事务咨询论坛上咨询了相关方意见;
  • 2013年9月25日,欧盟提出了第2版指引草案;
  • 2014年5月21日,欧盟再次对指引草案进行了修订。

    这份名为《ErP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 EC)下行业自我规管措施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的解释性文件旨在:

  • 解释适用于生态设计自我规管措施的法律框架;
  • 促进自我规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 确保在其结构及其规定内容的一致性,和;
  • 确保适用原则和规定统一的解释。

    为了确保自我规管措施的一致性并帮助理解和应用,指引给出了自我规管措施制定的要素和结构,包括:

  • 引言
  • 目标
  • 签署方和市场覆盖
  • 适用范围
  • 要求
  • 独立审核员
  • 符合性验证
  • 符合性报告
  • 自我规管措施有效性的监督
  • 访问后台数据
  • 自我规管措施的管理
  • 签署方的自愿退出
  • 不符合签署方的责令退出
  • 自我规管措施的修订
  • 欧盟委员会撤销对自我规管措施的的认可
  • 与其他自我规管措施签署方的合作

    所有的生态设计自我规管措施均按此指引拟制。此外,所有现有生态设计自我规管措施应尽快与本指引相一致,至少在措施的下一版本与此指引一致。欧盟委员会也将在评估自我规管措施提案的过程中使用此指引,以便确定该自我规管措施可以成为实施措施的有效替代方式。业界可以使用自我规管措施规定投放欧盟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指引指出的相关标准。
 

上一篇:变压器

触碰右侧展开
./t20140821_2005915_e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