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在玩具或玩具的任何包装的显眼位置,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以清楚可读的形式标注标签,并须贴牢固。
2. 基本内容
应该标注玩具的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全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及在香港的地址。(凡是任何玩具的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是属于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提供的地址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3. 警告标签
任何玩具或儿童产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告或警示,或凡是任何加于该包装上的标签,或任何附于该包装内的文件载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告或警示,则该等警告或警示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任何警告或警示必须放置在该等玩具或儿童产品、该等玩具或儿童产品的任何包装、稳固地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的显眼位置。
过境货物、转运中的货物或为供出口而制造的货物不用遵循。
4. 罚则
(1) 任何人如属于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
(2) 而其后各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5. 图例
黑字大警告标签+亚洲BANDAI标签(制造商):简称“大警告标+万代标”(下图)。
黑字大警告标签+亚洲BANDAI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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