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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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和传导限值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14-07-02

工作频率大于9 kHz的照明设备适用的要求为FCC Part 1847 CFR 18)。FCC Part 1847 CFR 18)规定了工科医(ISM)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条件、设备的许可和识别、设备的工作频率、辐射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测量的频率范围和测量方法,以及技术报告、符合性信息、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等内容。照明设备在使用或销售前可通过合格声明或认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
FCC Part 18.30547 CFR 18.305)和FCC Part 18.30747 CFR 18.307)规定了照明设备的辐射和传导限值,如表1表2所示。
1 照明设备的辐射磁场强度限值
频率(MHz
辐射场强度限值(在30米处)(mV/m
非消费类设备
3088
30
88216
50
2061000
70
消费类设备
3088
10
88216
15
2061000
20
注:
对于两个频段范围的边界频率适用较为严格的限值;
符合这些限值的检测可以在更短的距离进行,如果可进行足够数量的测量绘出辐射的图案,来确定辐射的主要叶以及在303001600米的预期磁场强度。另外,如果仅在一个固定的更短距离进行的测量,允许的场强限值应用1/d作为衰减因子进行调整。
2 照明设备的传导限值
频率(MHz
50 uH50 ohm LISN上测量的最大线电压(uV
非消费类设备
0.451.6
1000
1.630
3000
消费类设备
0.452.51
250
2.513.0
3000
3.03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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