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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撰稿:lux更新日期:2020-10-26

    1. 药品、传统药物、营养补充剂及保健品
    2010年6月30日,印度尼西亚司法人权部颁布了由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法规HK.03.1.23.06.10.5166/2010《关于在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食品标签中包含特殊物质、酒精含量及有效期信息》,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法规规定除符合相关现行法律以外,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
    a. 动物源材料;
    b. 酒精含量;
    c. 有效期。
    法规规定包含动物源材料/物质的上述产品应在标签上包含相关信息。使用猪肉源材料或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的此类产品适用于特殊规则。动物源材料有明胶、甘油、酶、脂肪、胶原、初乳、胚胎素、血液提取物、水解血红蛋白、角蛋白、毛发提取物、胎盘、蛋白质、胸腺提取物、胸腺水解产物、胃提取物、油、白油、稠化剂、乳化剂、稳定剂、I-色氨酸、甘油单酯、甘油二酯、甘油三酸酯。
    法规规定以下标签信息适用:
    1. 包含特殊物质成分或已获得主管部门认证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补品及食品,应在清真食品标签上声明认证信息。
    2. 包含猪肉源特殊物质的药品、传统药物和补药标签上应有提供“猪肉源”信息的特殊标志。
    3. 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药品标签上应有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材料接触”信息的特殊标志。
    4. 生产过程中与猪肉源特殊物质接触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通过文字及猪的图片提供“包含猪肉”信息的特殊标志。
    5. 包含酒精产品应有酒精含量百分比。
    上述产品标签信息还应有由以下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有效年、月。对于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加工食品,标签上应有由以下信息组成的有效期内容:有效年、月、日。有效期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葡萄酒;
    b. 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
    c. 醋;
    d. 糖;
    e. 货架期小于24小时的面包和糕点。
    法规规定此类标签标志尺寸应成比例,字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5 mm。
    法规还规定了依照违反法规规定类型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级。
    法规制定前已上市的药品、传统药物、补药及加工食品必须在法规制定(2010年6月30日)后1年内调整其标志/标签以符合法规规定。
    法规取代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法规No. HK.03.1.23.06.10.3156/2010《关于源于及包含特殊材料/物质和/或包含酒精的药品、传统药物、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及食品》。

    2. 液化石油气(LPG)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
    2011年2月11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49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关于强制性执行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7655:2010《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的橡胶密封件》的法令草案”。法令草案由印度尼西亚制造业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Manufactured Based Industry)负责。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其最终的批准和生效情况尚未在印尼工业部网站上公布。
    本法令草案规定,所有在本国生产的或进口的,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产品应当达到SNI的要求。因此,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应通过获得“使用SNI标志产品证书”以证实产品符合SNI的要求,并且应在每一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的橡胶密封件产品上粘贴SNI标志。
    SNI标志产品证书应由工业部指定的产品认证机构通过下列程序颁发:
    a. 测试以SNI要求为标准的产品质量符合性;
    b.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 SNI ISO 9001:2008或其修订版的实施情况。
    工业部制造业总局应提供本法令的技术指引,该技术指引包括产品认证程序和SNI标志。
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国产和进口的产品应符合SNI 7655: 2010《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橡胶密封件》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测试方法、测试验收、标志以及包装要求。

    3. 冷轧钢板和带钢
    2011年2月24日,印尼工业部颁布了法规No. 23/M-IND/PER/2/2011《工业部修订No. 90/M-IDN/PER/8/2010强制执行印尼冷轧钢板(Bj.D)和带钢国家标准(SNI)的法规》。法规No. 23/M-IND/PER/2/2011修订了以下条款:第1条,要求对产品进行SNI认证以及明确全国评审委员会的责任;第3条,规定对于冷轧钢板和带钢,除非印尼国内有其他标准、将其用作电子电气设备原材料或汽车工业及其零部件的原材料或者以原材料形式进行出口,都要执行SNI 07-3567-2006标准;第5条,冷轧钢板和带钢的质量合格测试要符合相关SNI标准并按照SNI ISO 9001: 2008标准进行质量管理;第10条,对于冷轧钢板和带钢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款;第12条,对于违反本法规的企业或测试实验室要承担法律责任;第13条,该法规于2011年6月1日生效。编入的新条款:第3a条(第3、4条之间),对于第3条中提到的没有执行SNI 07-3567-2006标准的产品,需要提供一定的技术相关信息,申请公司的身份、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能、将要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产品规格。删除了第8条关于热轧钢板(Bj.O)和带钢的进口要求。

    4. 5种工业产品(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机械点燃的液化石油气炉、液化石油气钢瓶低压调节阀和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橡胶管)国家标准
    2011年2月1日,印度尼西亚在G/TBT/N/IDN/19/Add.3中通报了“2008年2月5日文件G/TBT/N/IDN/19通报的关于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补遗”。
    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工业部法规No.129/M-IND/PER/12/2010关于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的法规No. 85/M-IND/PER/11/2008补遗》(2010年12月17日生效)修订了2008年11月14日颁布的《工业部法规No 85/M-IND/PER/11/2008强制执行5种工业产品印尼国家标准》。
    No.129/M-IND/PER/12/2010法规修订了包括术语和定义(第1条)、合格评定程序(第6、7条)、对在法规 No.129/M-IND/PER/12/2010实施前生产和流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重复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重复检测报告、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生产商和/或合格评定机构的制裁。

    5. 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相关法令
    2011年2月11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50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关于强制性执行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0139: 2008《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的法令草案”。法令草案由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制造业总局负责。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其最终的批准和生效情况尚未在印尼工业部网站上公布。
    本法令草案规定,所有在本国生产的或进口的,在国内分销和销售的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应当达到SNI的要求。因此,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应通过获得“使用SNI标志产品证书”以证实产品符合SNI的要求,并且应在每一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上粘贴SNI标志。从其它国家进口,并且进入印度尼西亚的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产品同样必须随附一份钢厂材料证明书。
    SNI标志产品证书应由工业部指定的产品认证机构通过下列程序颁发:
a. 测试以SNI要求为标准的产品质量符合性;
b. 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 SNI ISO 9001: 2008或其修订版的实施情况。
工业部基础工业制造总局是负责本法令执行的机构,并且应当提供本法令的技术指导,该技术指导包括产品认证程序和SNI标志。
    在国内市场分销的国产和进口的产品应当符合SNI 0139: 2008《黑色可锻铸铁螺纹管件》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测试方法、测试验收、标志以及包装要求。

    6. 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2011年4月8日,印度尼西亚工业部颁布了《工业部法规No. 42/M-IND/PER/4/2011——强制执行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法规要求以下SNI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混凝土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标准:
-SNI 1154: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七层绞合钢丝(PC strand/KBjP-P7)》
-SNI 1155: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无涂层不锈钢丝(PC wire/KBjP)》
-SNI 7701: 2011《预应力混凝土用淬火和回火钢丝(PC Bar/KBjP-Q)》

    7. 原邮政电信总局DGPT核发的设备型式认证证书的变更
    自2011年1月中旬起,印度尼西亚通讯信息部废除邮政电信总局(DGPT),将其改组成2个组织,分别为:
1) PPI,邮政和信息业务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Posts and Informatics Operations),其功能定位为频率许可机构Frenquency Licensing body);2) SDPPI,邮政和信息资源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Posts and Informatics Resources),其功能定位为设备型式认证的认证机构(Equipment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body)。
    新组织分割了原来DGPT的法规业务,并各自在新的组织架构内建立一套更流畅与更集中的法规业务流程。原DGPT核发的设备型式认证证书已做细微变更,以反应现行组织的名称,因此产品标志的标示方式需反应现行认证机构,采用新的名称缩写。我国出口到印尼的电信类产品的企业在认证方面需要及时了解印尼相关部门的信息,对产品认证和标志进行相关调整,避免由此带来的出口受阻。

    8. 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法规
    2011年11月7日,世贸组织TBT通报G/TBT/N/IDN/51通报了印度尼西亚“关于散装化妆品和化妆品NADFC RI No. HK.03.1.23.04.11.03724 2011法规”。该法规由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NADFC)于2011年4月20日制定,5月6日发布。
    法规规定了进口和在印度尼西亚分销的化妆品必须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
    进口化妆品必须遵从涉及进口的法规,而且每一批货物必须获得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领导批准发给的进口函件。
    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印度尼西亚分销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是由具有进口商识别号码(API)的化妆品进口商向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过的化妆品。
    本法规中豁免以有限数量用于研究和展览会样品的,并且不是打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
    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国家单一窗口的框架内,通过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网站(http://e-bpom.go.id)提交电子版的进口函件申请。
    标题为NADFC No. HK.00.05.42.2995 2008年和No. HK 00.05.1.42.4974 2008年的法规不再有效,新法规将替代上述法规。
    化妆品企业、化妆品进口商、与得到许可的化妆品企业已经有生产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将化妆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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