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管制制度解读

来源: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时间:2022-03-3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出口管制”已成为中国企业无法回避的一个热门话题。中国《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下面我们将对中国出口管制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并就国内外企业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为企业后续出口管制的管理方向提供几点建议。

一、受管制的物项

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国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已经将制定统一的出口管制清单提上了“加速”的议事日程。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并完善了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框架后,出口管制清单散见于各领域、行业的状况,也将有望改变,企业可持续关注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除管制清单外,《出口管制法》还规定了临时管制、禁止以及“全面管制”的情形。

临时管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为期不超过两年(可延长)的临时管制。

禁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际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全面管制: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之外的物项,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这三类风险之一的,应当经过许可才能出口该物项。

提请出口企业关注相关管制清单的出台及内容,及时审查确认相关物项是否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控。

二、受管制的行为

(一)出口

所谓“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二审稿对“出口”的定义强调的是管制物项的“跨境转移”,并未对转移的主体加以限制。因而,中外公司或个人将有关管制物项从中国转移出境的行为均将受到我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制。

(二)再出口

所谓“再出口”,既包括管制物项从中国出口后,直接从该有关进口国再出口到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行为,也包括使用中国出口的管制物项生产的产品(需超过一定价值比例)出口到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行为。根据二审稿的规定,管制物项出口后的再出口行为也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管辖。

在中兴案中,中兴公司就是因为违反美国再出口的有关规定,未经美国政府事先许可,擅自将使用美国出口管制零部件所制造的有关产品后出口至伊朗,而受到巨额处罚,属于典型的再出口行为。

(三)视同出口

实践中,“视同出口”是指即便管制物项并未实际发生“跨境转移”,但其仍可能受到我国出口管制法的约束。二审稿第二条保留了“视同出口”的规定,即对于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视同出口并予以出口管制。这一规定,将给不同国籍主体间就受控物项等方面的技术合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存在不确定风险。在二审稿第十四条中将“通用许可”作为许可便利措施,对解决此类问题是个积极的信号。

(四)过、转、通

《出口管制法》(草案)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长臂管辖原则。管制物项在中国的过境、转运、通运同样将受到中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制,以保证中国出口管制目的的实现以及履行有关防扩散的国际义务。

三、出口管制的方式

(一)出口许可

(二)临时管制措施

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不仅需要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与用途进行评估,还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新增核查,加强管理,且对于进口商、最终用户和出口经营者有着不同的管控要求,分别为:

1.特定情况下对进口商或者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2.对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以及;

3.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管控物项交易。

(三)加强对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管控

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主要采用网上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需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办理申请。

申请出口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经营者公章(含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电子钥匙绑定的经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交);

3.出口合同;

4.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网上申请的,通过影像化上传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为核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信息,发证机构可要求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经营者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核验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核验以下内容:

1.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3.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按要求应填写品牌、规格等级、设备状态、备注等内容的,是否如实、完整填写;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核验程序:

1.网上申请的核验: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2.书面申请的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三)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经营者需要出具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打印并发放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

经营者领取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发证人员应核验领证人员身份信息。

来源: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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