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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制度

撰稿:李烈列更新日期:2018-03-20

1.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015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成立出口执法协调中心(E2C2)和信息处理部门,以提高美国出口管制管理水平。E2C2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商务部官员组成领导小组,国土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美国执法和情报官员之间的协调,就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有关情况交换信息。信息处理部门将设在商务部,负责搜集并公开有关出口物项许可决策过程。这一多部门审查机构将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独立审查,确保各部门享有全套的数据库,并以国家安全为目标,对出口许可申请做出决策。

3. 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美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由数家不同的联邦机构和民间检验公司负责。联邦机构既负责检验又负责检疫,民间检验公司只负责检验不负责检疫;联邦机构只收取一定的规定费用,民间公司则收取检验费并以盈利为目的。

      隶属美国农业部(USDA)的动植物检疫局(APHIS)是美国唯一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州际运输检疫管理的联邦机构,其具体进出口检疫实施工作由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护署(CBP)负责。通常,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事先得到APHIS的进口审批证,出口需得到出口健康证书。美国的进口管理严格于出口,进口多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执行,出口则原则上按进口国的进口检疫要求进行。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aphis.gov。

      美国的联邦检验机构较多,多按品种类别进行检验管理。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猪、牛、羊等红肉及禽肉的检验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sis.gov。美国农业部下属的谷物包装检验局(GIPSA)主要负责美国谷物的出口检验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gipsa.gov。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主要负责玩具、烟花爆竹、服装、家用电器、日用消费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cpsc.gov。

      美国烟酒贸易税收管理局(TTB)主要负责烟酒的生产、标签、许可证、安全检验、税收等,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ttb.gov。

      美国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主要负责海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详见www.noaa.gov。

      美国人类健康服务部(HHS)下属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FSIS、GIPSA、TTB、NOAA管理以外的所有食品及药品、动物饲料、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检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fda.gov。

      废纸、废钢铁、废机电等废旧物品目前没有具体检验的联邦机构归口管理,美国的废旧物品再生协会(ISRI)有一些行业规定,有关具体规定详见www.isri.org。

      除上述FSIS、GIPSA、NOAA管理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可由民间检验公司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书。

4.《莱西法案》的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莱西法案》要求,2008年12月15日开始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进口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数量和来源地,否则产品将被没收。由于大部分出口木制品从木材采伐到成品出口经过许多中间环节,提供其中每种植物成分的种属和来源信息,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很难实现。以纤维板、实木、竹、藤等多种材料制成的家具,要求生产商提供所有植物原材料供应链的资料并证明其合法性,对于出口企业来讲任务相当艰巨。出口企业如不能按进口商要求提供信息,将面临失去客户的风险;如因申报不实接受调查、无法清关,则可能收不回货款而遭受经济损失。
5.反恐措施带来的通关问题
    “9·11”恐怖袭击以后,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预防恐怖活动的发生。2002年,美国颁布了《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并随后颁布了《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等4个配套法规。2008年美国颁布了《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最终规则,与原先规定相比,最终规则将预先通报的时间改为食品预定到达前15天或30天,比原先5天的要求大大提前了。此外,美国在“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之外,对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10+2”要求,规定其提前通知船舶、集装箱状态信息等。这些措施在客观上减低了通关速度、增加出口成本,增大了出口市场的不确定性。而且,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执行这些措施的时候还有可能会区别对待国内外企业,使外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产生了贸易扭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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