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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撰稿:叶敏宁更新日期:2018-01-31

  1. 加拿大发布了一系列无线电通信设备标准规范

  2011年1月7日,加拿大工业部发布了有关无线电通信设备标准规范的通报:RSS-210的第8版、RSS-310的第3版和RSS-Gen的第3版。2011年12月11日,这三项标准规范正式生效。

  无线电标准规范RSS-210第8版《免除许可证的无线电设备(所有频段):I类设备》规定了除广播之外的无线电通信用低功率无线电设备认证的最低认证要求。无线电标准规范RSS-310第3版《免除许可证的无线电设备(所有频段):II类设备》规定了除广播(这是免除认证的)之外的无线电通信用免除许可证的无线设备的标准要求。无线电标准规范RSS-Gen第3版《无线电设备认证的通用要求和信息》规定了通用要求和提供关于除广播之外的无线电通信用设备的认证信息。

  除了以上三项标准规范,加拿大工业部还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无线电通信设备法案—通告No. SMSE-007-11 RSS-119的新版本》。新版本对“规定了适合于在指定的27.41 MHz至960 MHz频率范围内陆地移动和固定服务的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的要求”的RSS-119第11版进行了更新,规定了频道间隔为25 kHz和占用带宽超过20 kHz,在406.1-430 MHz、450-470 MHz、806-821/851-866 MHz和821-824/866-869 MHz频段工作的设备的要求。新版本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加拿大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法规

  为了加强食品过敏原及麸质致敏原标签的管理,2011年2月14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公告,拟对《食品过敏原标签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法规要求含有麸质及亚硫酸盐成分的食品,其包装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标注过敏原信息。涉及的食品包括: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仁、澳洲坚果、核桃仁、松子、核桃、花生、芝麻、小麦、牛奶、蛋、大豆、贝类海鲜、鱼类、芥菜籽以及大麦、燕麦、黑麦、小麦等谷物。新法规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4日。

  新法规要求生产商对食品中致敏物、麸质来源和亚硫酸盐等给予明确的标识,并且可以在配料清单中或在配料清单末尾以“含有:……”字句的陈述列出。该要求涵盖花生、鸡蛋、牛奶、树上的坚果、小麦、大豆、芝麻、海产品、亚硫酸盐和芥末等食品。啤酒不在新法规的限定之列。食品致敏物或麸质来源必须以常用词形式标识,如“牛奶”或“小麦”。若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麸质来源和亚硫酸盐,新法规还要求生产商列明配料成分,例如: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配料“香料”,则该食品应列明该香料中所含一切致敏物、麸质来源或亚硫酸盐。

  新法规还包括以下要求:添加芥菜籽至食品致敏物的监管范畴、必须标明植物水解蛋白来源的通用名称。例如:标签可标明“大豆”或“水解植物蛋白(大豆)”,而不能仅标注“水解植物蛋白”。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在过敏原标签中应标注为“小麦”。若因使用鸡蛋、鱼或者牛奶作为澄清剂加入葡萄酒或者烈性酒而使之含有致敏物,则在产品预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过敏原。水果及蔬菜的蜡质涂层包装或其混合物中若含有任何致敏物或麸质致敏原,则应在预包装标签上标注。

  3. 加拿大发布非道路压燃式发电机排放的法规修订案

  2011年3月1日,加拿大环境部发布了第G/TBT/N/CAN/327号通报“《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法规P.C. 2011-1315)已于2011年11月17日批准生效。

  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的排放导致了加拿大的空气污染问题。空气污染可引起如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窘迫症这类的健康问题并可导致酸雨、植被生产能力下降及建筑物脏污和腐蚀。此类排放目前受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法规管辖。

  本修订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更严格的加拿大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和检测程序进一步减少加拿大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修订将使加拿大排放标准与美国环保署(U.S. EPA)标准保持一致。修订提案适用于拖拉机、推土机和原木装载机使用的非道路柴油发动机。

  修订通过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列出的其它污染物制定新的排放标准,减少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此外,修订通过承认美国环保署(U.S. EPA)合格证明以减轻生产商和进口商的管理负担。而且,修订允许公司使用转换发动机,此规定也适用于专门向加拿大销售的公司。

  4. 加拿大推迟普通照明灯泡的能效法规要求

  2011年5月5日,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第G/TBT/N/CAN/234/Add.2号通报补遗,提议将《能源效率法规》规定的普通照明灯泡执行能效标准的日期推迟两年。该提案已于2011年10月11日正式批准生效。日期延长后,75瓦和100瓦的灯泡必须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新的能效法规,而40瓦和60瓦的灯泡则从2014年12月31日起开始符合相关标准。

  5. 加拿大发布电动车电解液溢出保护和防电击保护的技术标准文件

  2011年5月21日,加拿大交通部批准发布了有关电解液溢出保护和防电击保护的第305号技术标准文件(TSD No.305)的第2版修订件。

  依照《机动车辆安全法案》第12项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第16和17项,第305号技术标准文件的第2版修订件规定了限制电解液溢出、电能储存装置的稳定性,以及在碰撞时和之后防有害电击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TSD No.305复制了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No.305《电动车:电解液溢出保护和防电击保护》,并且参考编入了《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第305项。

  交通部要求从2011年11月21日起,电动车必须符合第2版修订件的新要求。

  6. 加拿大在儿童产品中限制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

  2010年12月22日,加拿大政府在其政府公报上发布了《邻苯二甲酸酯条例》(SOR/2010-298)。新规对6种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如PVC)中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软乙烯基塑料中的DEHP、DBP和BBP三种物质含量不得超过0.1%;在可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中,同时限制使用DINP、DIDP和DNOP,这三种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新规适用于进口到加拿大以及在加拿大出售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2011年6月10日,新规正式生效,加拿大开始限制在儿童用品中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违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约合500万美元)罚款。

  7.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制定新的进口种子标签认证制度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于2011年7月19日发布了一项针对进口种子的新的跨机构认证标签要求。新的标签要求进口至加拿大的种子符合CFIA的认证要求。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是官方种子签证机构联合会(AOSCA)的成员之一。同样地,CFIA与其他国际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在跨部门认证方面共同协作,在标签上给予加拿大纯正等级的名称。新标签针对的是属于合格等级以及和蓝色标签相符合的满足AOSCA标签要求的种子。

  2013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至加拿大的种子必须随附贴有加拿大认证名称的新的蓝色标签。在此之前,进口商可允许使用目前的白色标签或新的蓝色跨机构标签。基础种子和已注册种子在2013年1月1日后将继续使用白色标签。

  8. 加拿大发布有关烟草制品的法规

  2011年9月22日,加拿大卫生部批准发布了有关烟草制品的《烟草制品标签条例》(SOR/2011-177)、《烟草制品信息条例》(SOR/2011-179)、《烟草制品及其附件的促销条例(禁止的术语)》(SOR/2011-178)。这三项法规自批准之日生效实施。

  《烟草制品标签条例》依据《烟草制品法》,将取代目前香烟和小雪茄的标签要求并写进《烟草制品信息条例》中。

  《烟草制品标签条例》要求显示16种健康警告、8种健康信息,以及4种有毒物质排放声明。除了相关的信息要求外,条例还要求烟草制造商提供一个泛加拿大免费戒烟热线号码以及戒烟门户网站,网站上应显示所有的健康警告和一些健康信息。

  《烟草制品信息条例》依据《烟草制品法》,免除TPIR对香烟和小雪茄的适用性,香烟和小雪茄的相关要求由2011年9月22日生效的《烟草制品标签条例》进行规定。另外,对于那些仍旧由烟草制品信息法规管理的烟草制品,修订烟草制品信息法规将对由法规审查常设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关于烟草制品信息法规中多余的语言、明了性和一致性,以及术语中的错误问题做出反应,并且将免除烟草制品信息法规中要求列出有毒物质排放数值的义务。

  《烟草制品及其附件的促销条例(禁止的术语)》依照《烟草制品法》,禁止烟草制品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等在有关的烟草制品上、其包装、广告和零售陈列品,以及烟草制品的附件上使用术语“轻的”和“温和的”及其变化形式的语言对烟草制品进行推销。

  9.加拿大发布《禁用某些物质条例2012》

  2011年10月6日,加拿大环境部发布了《禁用某些物质条例2012》法规,新法规取代了《禁用某些有毒物质条例2005》及其修订件。

  有关有毒物质禁用法规在1996年第1次生效时,仅包括五种物质。在随后十多年的修订中,至今法规中已包含了18种管控物质。新法规对旧法规作出了以下修改:

  一是新增了四种管控物质:苯乙烯和2,4,4-三甲基戊烯的反应物——二苯胺(BNST)、多氯萘(PCNs)、短链氯化烷烃、三丁基锡(TBTs)。

  关于二苯胺(BNST)、短链氯化烷烃、多氯萘(PCNs)和三丁基锡(TBTs)的最终风险评估报告做出结论,这些物质可能破坏环境,具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CEPA 1999)规定的毒性。最终风险评估报告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列表。

  二是更新了现行六氯苯(HCB)的使用限制:新法规修改了六氯苯(HCB)的管制措施,以便扩大禁止及确保继续遵守国际义务。

  此外,新法规还包括特殊文字版本的行政变化,与旧法规的英语和法语版本保持一致。新法规还包括简化企业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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