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3′-唾液酸乳糖钠盐作为新型食品的使用条件

来源:食品伙伴网时间:2023-08-04

20238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3/1582,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3-唾液酸乳糖钠盐(3-Sialyllactose sodium salt)的使用条件修订(EU2017/2470实施细则附件。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表1(授权新型食品)中的“3-唾液酸乳糖钠盐”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

授权新型食品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条件

其他特定标签要求


3′-唾液酸乳糖钠盐(由大肠杆菌BL21(DE3)衍生菌株生产)

指定食品类别

最高水平

1、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3′-唾液酸乳糖钠盐”。

2、含有3′-唾液酸乳糖钠盐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注明:

(a)、3岁以下的儿童不应食用;

(b)、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3′-唾液酸乳糖钠盐的其他食品,则不得使用该补充剂。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28 克/升,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28 克/升,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食品

0.28 克/升或0.28 克/千克,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供幼儿使用的以牛奶为基础的饮料和类似产品

0.28 克/升,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

根据产品针对的婴儿和幼儿的特殊营养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成品中不得高于0.28克/升或0.28 克/千克,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特殊医疗用途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根据产品所针对的人群的特定营养需求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适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婴儿和幼儿

0.7 克/天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uriserv:OJ.L_.2023.194.01.0008.01.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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