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增Δ-9-四氢大麻酚在食品中的限量规定

来源:食品伙伴网时间:2022-09-01

20228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 2022/1393修订污染物法规(EC) No 1881/2006 ,新增污染物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在大麻籽、部分脱脂大麻籽和其他大麻籽衍生品或加工产品中的限量要求。本条例将于202311日生效。

一、修订背景

2015年,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品链污染物小组就奶类和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中存在的四氢大麻酚 (THC) 对人类健康的风险提出了科学意见,并制定了Δ9-THC的急性参考剂量1μg/kg bw202017日,EFSA发布了一份评估人类急性暴露于Δ9-THC 的科学报告。某些急性暴露评估值超过急性参考剂量1μg/kg bw。当前Δ9-THC的急性暴露有潜在的健康问题。因此,欧盟在大麻籽和大麻籽衍生产品中设定最高限量,以确保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保护。

二、欧盟法规中具体规定

欧盟条例(EU) 2022/1393修订污染物法规 (EC) No 1881/2006,新增Δ-9-四氢大麻酚在大麻籽、部分脱脂大麻籽和其他大麻籽衍生品或加工产品中的限量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食品 限量要求
大麻籽 ≤3mg/kg
磨碎的大麻籽、部分脱脂大麻籽和其他大麻籽衍生/加工产品,8.6.3中提到的产品除外 ≤3mg/kg
大麻籽油 ≤7.5mg/kg
注:
1)最大限量是指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和δ-9-四氢大麻酚酸(δ9-THCA)的总和,以δ9-THC表示。将系数0.877应用于δ9-THCA的水平,最大水平是指δ9-THC+0.877 xδ9-THCA的总和(在单独测定和量化δ9-四氢大麻酚和δ9-THCA的情况下)。
2)大麻籽衍生/加工产品是专门从大麻籽衍生/加工的产品。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澳新、加拿大等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污染物限量的标准和法规中均未规定Δ-9-四氢大麻酚的限量。澳新食品法典标准1.4.4《禁止及限制使用的植物和真菌》和泰国《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规定了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在食品中的限量。三、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标准概况

澳新食品法典标准1.4.4《禁止及限制使用的植物和真菌》中规定,含低四氢大麻酚(THC)的大麻籽及其制品作为食品销售时,四氢大麻酚的含量不得超标。具体限量规定如下: 

食品 限量要求
低四氢大麻酚(THC)大麻籽 ≤5mg/kg
大麻籽提取油 ≤10mg/kg
饮料 ≤0.2mg/kg
其他产品 ≤5mg/kg
注:低四氢大麻酚(THC)大麻籽用于零售时,需去壳且灭活

泰国在2021723日,发布公共卫生部第428号公告《食品中含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的污染物标准》,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成长食品、婴儿调制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调制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含咖啡因的饮料中不得含有总四氢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具体规定如下:

食品类别中文 限量要求
总四氢大麻酚 大麻二酚
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婴儿调制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调制乳粉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婴幼儿辅助食品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含咖啡因的饮料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
“不得检出”是指分析测定总四氢大麻酚(Total THC)物质时, Δ9 -THC、 Δ8 -THC 和THC的含量值小于0.1 mg/kg或大麻二酚含量值小于0.2 mg/kg。

我们提醒食品相关企业,条例(EU) 2022/1393中关于Δ-9-四氢大麻酚的限量规定于202311日实施,在此之前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过渡,确保已生产的产品在新规定实施前完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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