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品标签常见的问题及解答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食物安全中心时间:2022-07-28

1. 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须符合哪些食物标籤规定?

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可参阅《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籤) 规例》( 132W ) 的附表3 。附表3 大体上说明除非获得该规例豁免或另有特别规定,否则,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籤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以下各项资料:

( 假如所加上的标籤中英文兼用,食物名称和配料表须以中英文列出。)

1)食物名称

该食物名称不得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并应让消费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质和类别。

2)食物配料表

·             须冠以适当标题,标题中须载有" 配料" " 成分组合" " 内含物质" 的字样或具类似意思的文字,而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             如该食物含有已知会引致敏感的八种物质的任何一种,须作出声明;这些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

·             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其本身所用名称,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

3"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 此日期前最佳" 日期的说明

4)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

如该预先包装食物须以特别方法贮存以保存其品质,或使用时须遵从特别指示,须在标籤上清晰陈述该等方法或指示。

5)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须在标籤上清晰列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全名及其全址,或符合规例内所订明的规定。

6)食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

须在标籤上列明该预先包装食物的数量或淨重量或淨体积。

2. 预先包装食物标籤上的资料是否须以双语列出?

有关食物标籤上使用适当语文的问题,《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籤) 规例》( 132W ) 附表3 8 段订明,除规例所述情况外,为符合该附表的规定,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籤须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如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籤中英文兼用,则食物的名称及配料表须以中英文列出。

3. 在食物标籤上展示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须依照什么格式?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 日期须以中文字此日期前最佳及英文字“best before” 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可合理地预期在该日及该日之前食物能保存其特质的日期,以及说明为保存食物的特质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此日期或之前食用” (use by) 日期须以中文字此日期或之前食用及英文字“use by ” 说明,并在旁列出如加以适当贮存,食物被推荐在该日或该日之前食用,以及说明为保存食物的品质属性至上述日期而须遵照的贮存方法。如欲获悉更详尽的资料,可参阅《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籤) 规例》( 132W ) 附表3 4 段。

4. 当局有没有规管作出虚假说明的食物标籤?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132 ) 61 条,任何人如与其出售的食物一并给予下列标籤,或在其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上一并展示下列标籤:

(i) 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的标籤;或

(ii) 预计会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的标籤,

则不论该标籤是否附于或印于包裹物或容器上,该人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罚则是可被判处罚款50,000 元和监禁6 个月。

5. 署方对没有加上适当标籤的预先包装食物采取什么行动?

除《食物及药物( 成分组合及标籤) 规例》( 132W ) 附表4 所列获豁免遵从规定的项目外,预先包装食物如没有加上适当的标籤,即属违反该规例第4 或第4A 条的规定。假如本署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人士违反该规例的规定,便会对其采取法律行动。违例者一经法庭定罪,最高罚则是可被判处罚款50,000 元和监禁6 个月。

6. 如预先包装食物含有众所周知的致敏物"大豆"作为配料,是否有其他名称可代替"大豆"?可以"黄豆"代替"大豆"吗?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4E)段,如预先包装食物由大豆组成或含有大豆,"大豆"这个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大豆"的英文名称包括"Soybeans""soy""soya""soya beans""soy beans""Soyabeans",全部可用于食物的配料表中。业界通常称"大豆""黄豆",两个名称都可使用。

7. 预先包装米是否须标籤为"(含有麸质)"

一般而言,米并不含麸质。假如米含有麸质,即使并非刻意加入或作为配料,仍须在配料表内或贴近配料表的地方,以下列其中一种格式说明:

"可能含有微量麸质";或

"含有微量麸质";或

"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麸质"

8. 如预先包装食物含有大豆卵磷脂(soy lecithin),配料表上可否只标明为 "soy lecithin",而不用标明 "soy lecithin (soybeans)" "soy lecithin (soybean product)"?中文名称是否可用"大豆磷脂""大豆卵磷脂"

大豆卵磷脂(soy lecithin)被视为一种大豆制品,配料表可以标明为 "soy lecithin",而不用标为"soy lecithin (soyabeans)""soy lecithin (soyabean product)"。至于中文方面,"大豆磷脂""大豆卵磷脂"均可。

9. 是否可在配料表中只将乳糖此致敏物标明为"乳糖"而无须标明为"乳糖(奶类制品)"?

标明为"乳糖" "乳糖(奶类制品)" 均可。

10. 是否可在配料表中指明一种致敏物质后,便无须在配料表中再指明同一种致敏物?例如指明为"朱古力奶(奶类、脱脂奶粉、不含脂肪奶类、可可脂、乳清蛋白质)"的奶类制品,是否可在配料表中不指明"乳清蛋白质(奶类制品)"?或如在配料表中已指明"鱼肉",是否可在同一配料表中不指明"金枪鱼油(鱼类制品)"

只要在配料表中指明食物中每种致敏物的名称,则会视作已符合《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4E)(a)节的规定。在配料表中只指明某种致敏物名称一次是可以接受的。

11. 可否以""取代"酸味剂"来标示添加剂的作用类别?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6)段,以""字标示是不能接纳的。食物业界应依照法例规定以"酸味剂"标示。

12. 食物添加剂可属于一个作用类别的次类别,例如调质剂是增稠剂的次类别。那么,是否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添加剂的次类别而不标示作用类别?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5)及第2(6)段,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

其身所用名称;或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或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e"为词头的识别编号。

因此,以食物添加剂所属的次类别来标示是不能接纳的。

13. 假如在食物中加入的一种配料能同时用作食物添加剂,是否需要在配料表中说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举例说,在食物中加入碳酸钙作为配料,但并非用作添加剂,是否需要指明?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5)及第2(6)段,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

其身所用名称;或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或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e"为词头的识别编号。

上述规例第2条载述"添加剂"的定义。不过,非用作添加剂的食物配料须列载于配料表,但无须指明其作用类别。

14. 根据新的标籤法例,以"调味料""调味剂"取代"调味料及调味剂"来标示添加剂的作用类别是否可以接纳?

"调味料""调味剂""调味料及调味剂",都可用作标示添加剂的作用类别,视乎何者适用而定。

15. 产品标籤上可否使用日文或法文?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8段规定,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籤须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不过,如预先包装食物是制造国家的土产或传统产品,且通常不会在其他国家制造,则按照附表3所加上的标记及标籤,可使用制造国家的语文。

16. 在标籤预先包装食物时,"原材料名""赏味期限"这些日文汉字是否当作中文?

日文汉字(例如"原材料名""赏味期限")不能当作中文。

17. 关于含有单一种配料的产品(例如茶包、咖啡、橄榄油),可否不用提供配料表?举例说,英式早餐茶包的包装上已印上茶包含有锡兰茶和印度茶,可否不用提供配料表标明含有锡兰茶叶和印度茶叶?

食物如含有多于一种配料,便须在配料表中列明所有配料。就上述例子而言,必须提供配料表。

18. 标籤上的英文字,是否可以使用单数或复数(例如:soybean soybeanscolourcoloursnut nuts)?

标籤上的英文字,可使用单数或复数。

19. 预先包装食物上的标籤,是否可以使用大写或小写字母 (例如:Nuts nutsSoy soy)?

标籤上可使用大写或小写字母,或两者兼用。

20. 由于有些国家使用的中文用语并不一致,是否可在标籤中采用"着色剂"而不用"色素"?又可否采用"西元年""公元年"而不用""作为标示中文日期的格式?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籤)规例》(132W)附表32(6)段,应采用"色素"而非"着色剂"。根据同一规例附表34(7)(c)段,应以""而非"西元年""公元年"标明年份,但亦可采用"(西元年)""(公元年)"

21. 在标示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tree nuts and nut products)这种致敏物时,采用"坚果""坚果制品""果仁"而不用"木本坚果"和采用"nuts""nut products"而不用"tree nuts"是否可以接受?此外,只标示"榛子""杏仁"而没有在之后列明"木本坚果""坚果"是否可以接受?

建议业界使用"tree nuts""nuts""nut products",其相应的中文名称分别是"木本坚果""坚果""坚果制品",但不反对采用"果仁"一词,因为本港消费者熟悉这一常用名称。

"hazelnut""hazelnut (nut)""hazelnut (tree nut)""榛子(木本坚果)""榛子(坚果)""榛子(果仁)"全部均可接受使用。不过,只标示"almond""杏仁"则不可接受,因为有关名称本身没有"nut""坚果"等字眼,故此必须标示为"almond (tree nut)""almond (nut)""杏仁(木本坚果)""杏仁(坚果)""杏仁(果仁)"

22. 为符合不同国家的标籤规定,使用斜线号()分隔意思相同的名词(例如"面粉/小麦粉""酱色/焦糖色素")是否可以接受?

如以斜线号()列出某物质的别名,以便向消费者提供更多资料,是可以接受的。此外,以括号列出别名亦可以接受。

23. 在食物业中,基于原材料的季节性供应问题或各类原因,为遵照同一配方制造食物,经常会使用可互相替代的配料。采用"""及/或"分开可互相替代的配料(例如"忌廉或牛油") 是否可以接受?

使用"""及/或"来标示含有所列出多种不同物质的其中一种是不可接受。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食物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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