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为强化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之品名及标示管理规范,于今(111)年5月11日公告“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标示规定”,将于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产制日期为准),以透明消费资讯,保障消费者权益。
该公告规定,是依包装蜂蜜及其糖浆类产品所含蜂蜜含量,规范产品品名标示,以及蜂蜜原料原产地标示。
一、蜂蜜含量达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浆)者,品名应标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浆)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浆)者,品名应标示如“调制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达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样者,则品名应完整标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风味”。
三、前述产品均应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标示蜂蜜原料原产地。
四、包装蜂蜜产品,倘标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纯蜂蜜(蜜)”,应为仅含蜂蜜成分之产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装糖浆产品,品名不得标示“蜂蜜(蜜)”字样。